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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夫妻离婚后均再组家庭,一方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蒋某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情】  本报讯今年31岁的蒋女士与张先生9年前自由恋爱后步入婚姻殿堂,升级做父母时两人尚未满22周岁。结婚4年后,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2年8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蒋女士娘家家境优裕,因此为了争取4岁儿子张小某的抚养权,蒋女士当时主动承担了照顾儿子成长所需的所有费用,未要求张先生支付抚养费。
  两人离婚后均再组家庭,蒋女士与现任丈夫又生育一子一女,而张先生的新家庭也添一子。这些年蒋女士因娘家生意陷入泥淖,她名下的房产也均用来变卖还债,自己亦因生育、照顾二孩处于失业状态。蒋女士认为,随着孩子的成长,大儿子的教育、医疗等所需抚养费用越来越多,自己的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改变,已精疲力竭无力继续承担照料大儿子生活,故近日特地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将9岁儿子的抚养权变更至前夫张先生名下。
  法庭上张先生坦言,认为张小某从小跟随母亲生活,当时离婚时自己也竭力争取过儿子的抚养权,但当时蒋女士不同意,考虑到蒋女士家庭经济状况较好且儿子更适宜跟随母亲生活,便同意了蒋女士的协议。现在张小某就读市区某重点小学,自己则生活在乡镇,儿子跟现在的家庭未共同生活过,故无法融合,若强制变更抚养权势必影响张小某的学习,故坚决不赞同蒋女士的变更请求。
  面对这对把孩子当成皮球“踢”的父母,承办法官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处理原则,综合考虑子女意愿,又分别征询双方意见,最后两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张小某的抚养权仍旧归属蒋女士,考虑到蒋女士的抚养能力、经济状况等客观因素,张先生每月给付1250元的抚养费至孩子成年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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