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诉宁波金刚机器人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托米海伦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或对外负担巨额债务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了逃避合同之债,恶意设立新公司,将具有经营价值的财产转移到新设立公司,但对原公司既不主动清算,也不申请注销。对于这一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j应由新设立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诉宁波金刚机器人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托米海伦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5)甬北商初字第293号
二审:(2016)浙02民终322号
【案情】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江北支行)。
被告:宁波金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机器人公司)。
被告:宁波市鄞州托米海伦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米海伦公司)、宁波东平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平齿轮公司)、陈慈怀、陈国栋、边赛珍、鲍碧华、陈曙、陈蔚泉。
2013年5月21日,宁波银行江北支行与东平齿轮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东平齿轮公司为托米海伦公司在宁波银行江北支行处自2013年5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和债权本金不超过250万元限额内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陈慈怀、陈国栋、边赛珍、鲍碧华、陈曙、陈蔚泉也与宁波银行江北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托米海伦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2014年8月26日,宁波银行江北支行与托米海伦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4年8月29日至2014年12月22日,贷款金额124万元,双方就利率、罚息、复利等计算方式作了约定。
2014年6月20日,金刚机器人公司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登记的股东为宁波东湖液压传动有限公司会计李琪及原东平齿轮公司员屠世明。其经营场地与东平齿轮‘司相同,使用东平齿轮公司的机器设备进行生产,接收了东平齿轮公司大部分员工,并与其70%的客户保持了业务关系。东平齿轮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齿轮、机械设备及零部件、汽车零部件的制造、加工、齿轮的热处理和加工。金刚机器人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工业机器人及其零部件,齿轮加工设备及齿轮、齿轮箱、机械零部件的制造、加工。目前,金刚机器人公司未开展工业机器人及零部件的生产经营。因托米海伦公司在宁波银行江北支行另一笔贷款逾期未还,构成违约,尚欠本金124万元及截至2015年11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13958.74元。
宁波银行江北支行诉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托米海伦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24万元及自2014年8月29日算至2015年11月24日止之利息、罚息、复利113958.74元,2015年11月25日之后的复息、罚息等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2.东平齿轮公司、陈国栋、边赛珍、陈慈怀、鲍碧华、陈曙、陈蔚泉、金刚机器人公司对托米海伦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金刚机器人公司对东平齿轮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判】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金刚机器人公司是否应对东平齿轮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首先,东平齿轮公司员工从2014年7月开始陆续到金刚机器人公司工作,但并未与金刚机器人公司签约。2015年3月,绝大部分原东平齿轮公司员工的工资巳由金刚机器人公司支付,但与东平齿轮公司的工资、经济补偿金仍未结清。因此,金刚机器人公司无法说明其具体接收东平齿轮公司员工的原委、过程,两家公司对员工及员工究竟与哪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不明确,与通常的独立人格的企业聘用员工的行为不符。其次,金刚机器人公司的股东虽为李琪和屠世明,但李琪未领取工资,屠世明也仅领取普通员工的工资,并非高管的工资水平。金刚机器人公司年营业额2000万元,但注册资本仅100万元,金刚机器人公司解释是李琪个人借款,但其无法提交借款账户的流水。为查明李琪和屠世明是否是金刚机器人公司真实股东,法院多次要求二人到庭陈述,但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质询,故难以认定李琪、屠世明系金刚机器人公司实际股东。再次,金刚机器人公司使用东平齿轮公司的场地经营,二者虽有租赁合同,但金刚机器人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11月26日分两次将8年的租金48万元支付给东平齿轮公司,对一家仅有100万元注册资本的公司而言,该行为不符合理性商事主体的行为模式。金刚机器人公司使用东平齿轮公司机器设备进行生产,二者签订了抵押设备租用及代偿债务协议书,但租金明显偏低。此外,协议签订于2015年11月,金刚机器人公司陈述其在协议签订后才开始使用东平齿轮公司的设备,之前一直使用自己购买的机器设备,但金刚机器人公司成立后就开始生产,且无法提供购买设备的凭证。因此,金刚机器人公司与东平齿轮公司并非正常的租赁关系。最后,金刚机器人公司在极短的时间内,与东平齿轮公司大部分客户建立了客户关系,不符合一家新设立公司的业务能力建设水平。故判决:一、托米海伦公司偿还宁波银行江北支行借款本金124万元’并支付至2015年11月24日止之利息、罚息、复息共计113958.74元,及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复息、罚息;二、东平齿轮公司、陈国栋、边赛珍、陈慈怀、鲍碧华、陈曙、陈蔚泉对托米海伦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托米海伦公司追偿;三、金刚机器人公司对东平齿轮公司的上述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金刚机器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除了认可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理由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宁波银行江北支行主张会计凭证、财务账簿能够证明两家公司财产混同,但金刚机器人公司和东平齿轮公司经法院要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两家公司的会计凭证和财务账簿。公司财产独立是公司人格独立的一个侧面,当公司财产不具有独立性时,也就否认了公司的人格具有独立性,进而导致公司承担独立责任的基础丧失。东平齿轮公司将其优质资源转由金刚机器人公司继受,与金刚机器人公司存在公司平移、人格混同、利益转移,东平齿轮公司盈利能力随之丧失,减弱了承担最高额保证的能力,对宁波银行江北支行利益造成损害,故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应由金刚机器人公司对东平齿轮公司的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