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一审:(2017)苏0923民初2169号
【案情】
原告:曹某。
被告:曹小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
原告曹某与被告曹小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原是夫妻关系。2012年,两人经诉讼离婚,确认婚生男孩曹小某随母亲李某生活,父亲曹某贴补抚养费。2016年7月29日,曹小某起诉曹某,请求确认与之不存在亲子关系。后经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排除曹某是曹小某的生物学父亲,但法院以法律未赋予未成年子女享有否认亲子关系之诉权为由,驳回曹小某的起诉。2017年4月14日,曹某起诉曹小某,亦请求确认两者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审理】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血亲关系是确定抚养义务的基础。因在原告曹某与被告曹小某之法定代理人李某的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曹某负有给付婚生男孩曹小某抚养费的义务,这就表明无论曹某与曹小某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根据婚生子女推定,原、被告之间的血亲事实和亲子关系都已得到先前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因此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曹某提起的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构成重复起诉,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则应驳回起诉。原告可就原离婚判决书中涉子女抚养部分申请再审。据此,阜宁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裁定书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