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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研究院诉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北京陆海丰科技咨询服务公司、陈某、叶某公司清算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股东组成。当法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也可以申请进行清算。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研究院诉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北京陆海丰科技咨询服务公司、陈某、叶某公司清算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15758号
【案情】
原告: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研究院(以下简称燕山研究院)。
被告: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以下简称农科院研究所)。
被告:北京陆海丰科技咨询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陆海丰公司)。
被告:陈某。
被告:叶某。
案由:公司清算纠纷。
原告诉称:1998年4月13日,燕山研究院与农科院研究所、陆海丰公司、陈某、叶某共同投资设立了北京丰润达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燕山研究院投资12.5万元,占注册资金的12.5%;农科院研究所投资12.5万元,占注册资金的12.5%;陆海丰公司投资2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20%;陈某投资3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30%;叶某投资25万元,占注册资金的25%;陈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因未参加2005年工商年检,于2006年11月16日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之后,燕山研究院多次与其他股东协商成立清算组解决清算事宜,但一直未达成一致。2007年5月,燕山研究院依法向农科院研究所、陆海丰公司、陈某、叶某分别发出关于对公司进行清算的通知函,除叶某的通知函无人签收被退回外,农科院研究所、陆海丰公司、陈某均已签收且逾期未予答复。故燕山研究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指定成立清算组对北京丰润达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清算;诉讼费用由农科院研究所、陆海丰公司、陈某、叶某承共同承担。
被告农科院研究所辩称,同意对北京丰润达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农科院研究所也提出了清算的要求,但由于当时无法与陈某和叶某取得联系,导致无法进行清算。
被告陈某辩称,不同意对北京丰润达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因为公司现在对外还有债权债务,担心清算后对公司利益有损害。
被告陆海丰公司、被告叶某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13日,燕山研究院与农科院研究所、陆海丰公司、陈某、叶某共同投资设立了北京丰润达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燕山研究院投资12.5万元,占注册资金的12.5%;农科院研究所投资12.5万元,占注册资金的12.5%;陆海丰公司投资2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20%;陈某投资3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30%;叶某投资25万元,占注册资金的25%。陈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北京丰润达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公司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006年11月1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吊销北京丰润达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负责清算,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007年5月,燕山研究院向农科院研究所、陆海丰公司、陈某、叶某发出清算通知函,内容是:要求立即召开股东会议,解决北京丰润达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清算事宜;请求农科院研究所、陆海丰公司、陈某、叶某于收函后五日内回函确认是否同意清算,如果届时未收到回函,燕山研究院将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除叶某的清算通知函无人签收被退回外,农科院研究所、陆海丰公司、陈某均已签收且逾期未答复。
【审判】
一审法院裁判要旨:法院认为,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现北京丰润达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已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燕山研究院、农科院研究所、陆海丰公司、陈某、叶某作为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负有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义务。现北京丰润达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未成立清算组,亦未对公司依法进行清算,故燕山研究院要求农科院研究所、陆海丰公司、陈某、叶某与其共同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陈某主张公司尚有债权债务未清理完毕的抗辩理由,不能成为拒绝履行清算义务的理由。被告陆海丰公司、叶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北京陆海丰科技咨询服务公司、陈某、叶某与原告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研究院共同对北京丰润达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清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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