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慕士公司诉中方出资人如皋市玻纤厂从中方职工权益基金账户中列支其他费用侵权应予返还案
本案关注点: 中外合资企业必须计提中方职工权益基金,实质是强制从中外合资企业所有的资产中划出一部分专用于中方职工的某些权益的支出,并应当专款专用,所发生的法律效果是法定所有权转移的效果。即基金的来源是中外合资企业依法必须计提的部分,计提后属基金名下的财产。由于基金是专用于中方职工的,也可以说是中方职工名下的财产。但由于基金主要是用来将要或将来向中方职工支付的费用的,即主要是保障中方职工将来权益的,故它又不是中方职工现实可取得、占有和支配的。
泰慕士公司诉中方出资人如皋市玻纤厂从中方职工权益基金账户中列支其他费用侵权应予返还案
【案情】
原告:南通泰慕士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慕士公司)。
被告:如皋市玻璃纤维厂(以下简称玻纤厂)。
泰慕士公司系玻纤厂与日本英瑞株式会社合资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公司内的中方职工实行名义工资,按每人每月86美元的标准计入成本。名义工资中包括中方职工工资,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即洗理费、粮食补贴、肉食补贴、副食品补贴以及待业基金、养老保险金、福利基金。由泰慕士公司将此名义工资转入设在公司工会账户中的中方职工权益基金账户。1997年始,泰慕士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改名义工资为实发工资,职工工资由公司按实列支,并直接向中方职工发放;对职工待业基金、养老保险金、福利基金、职工住房基金由公司中方负责缴纳。具体方法是由泰慕士公司提取后转入公司工会账户,玻纤厂从公司工会账户中支出基金费用并负责缴纳。玻纤厂指派在泰慕士公司工作的中方职工作为中方代表管理和操作基金账户,并兼任泰慕士公司财务部经理。2000年12月,经会计师事务所对泰慕士公司自成立以来至2000年10月底中方职工权益基金的提取、使用及转入工会账后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题审计,发现列支费用中用于支付玻纤厂的费用、各项基金支出达8505769.60元。为此,泰慕士公司以玻纤厂非法占用公司的上述资金和返还职工权益基金账册为由,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返还。
被告玻纤厂答辩称:原告对合资企业中方职工权益基金没有所有权、管理权、监督权,其无权要求我厂返还职工权益基金及其账册。
【审判】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权纠纷为案由受理了本案。该院经审理认为:中方职工权益基金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计提用于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生育、住房等福利性资金,以及在成本中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企业名义工资与实发工资之间的差额等。根据国家财政部、江苏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对中方职工权益基金应在中外合资企业内单独设账、单独核算、单独开户、单独管理,专用于中方职工权益基金的提取和缴纳,并由公司工会对中方职工权益基金的提取、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所以,中方职工权益基金仍然属于公司总资产中的一部分,所有权理应属于公司。
本案中方职工权益基金的账户设在原告公司的工会账户中,由原告公司中的中方职工代表具体管理,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但被告在中方职工代表管理此基金时,将中外合资公司中方职工权益基金账户视为自己企业内部的资金账户,并从中使用和报支与基金合理支出无关的费用经核定为5707383.57元,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予以返还。中方职工权益基金账册也应由被告返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2002年4月29日判决:
被告玻纤厂向原告泰慕士公司返还财产5707383.57元和中方职工权益基金账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