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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变造货币案

本案关注点: 变造货币罪与伪造货币罪的行为模式与社会危害性有明显的区别。对真币以挖补、剪贴、拼凑等方法进行加工处理以制造假币的行为,是“由真到假”,属于变造货币;而将非货币材料制成货币的过程是“由无到有”,属于伪造货币。变造货币罪中行为人对经其变造行为改变原有状态的全部货币承担刑事责任。

  
姚某变造货币案


   一、基本情况

  案由:变造货币

  被告人:姚某,男,汉族,1987年11月24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暂住上海市曲阳名邸,2010年12月10日因本案经检察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检察机关在起诉中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姚某于2010年10月底至11月初,在其上海暂住处,自行购买刀片,塑料直尺、透明胶等工具,对37张百元面值的人民币进行裁剪,拼接、粘贴等方法,变造成38张百元面值的假币,并在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广灵路支行自动存款机上存入上述变造假币,又立即在该自动取款机上取走真币,从中牟利。2010年11月5日晚,被告人姚某在上述银行将变造的货币进行存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除4张变造的货币已于2010年11月2日上缴建设银行上海分行现金调运中心以外,另34张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鉴定,全部为变造假币,并已全部没收。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姚某对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没有异议,亦无新证据提出。

  姚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某系初犯,案发后交代态度较好,提请人民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姚某于2010年10月底至11月初,在其上海暂住处,自行购买刀片,塑料直尺、透明胶等工具,对37张百元面值的人民币进行裁剪,拼接、粘贴等方法,变造成38张百元面值的假币,并在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广灵路支行自动存款机上存入上述变造假币,又立即在该自动取款机上取走真币,从中牟利。2010年11月5日晚,被告人姚某在上述银行将变造的货币进行存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除4张变造的货币已于2010年11月2日上缴建设银行上海分行现金调运中心以外,另34张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鉴定,全部为变造假币,并已全部没收。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

  (1)公安机关拍摄的变造假币照片以及银行方面提供的变造假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姚某变造假币的数量。

  (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姚某扣押的系假币。

  (3)中国人民银行假人民币没收收据以及建设银行上海广灵路支行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姚某变造的假币已经被没收或者上缴的事实。

  2.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姚某的供述证实:其变造假币的事实。

  3.证人证言

  证人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广灵路支行盛某的陈述证实:该银行自动存款机内发现变造货币以及抓获被告人姚某的事实经过。

  四、判案理由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变造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变造货币罪。案发后被告人姚某交代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3条、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姚某犯变造货币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查获的犯罪工具及变造的假币予以没收。

  
(整理人: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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