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杨某房屋权属登记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之间存在借名向第三方购买房屋的事实的,实际购房人可以要求名义购房人协助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登记至自己名下。但在借名购房关系中,实际购房人作为借名人仅有要求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债权;在转移登记实际完成之前,其并无房屋物权。
胡某诉杨某房屋权属登记纠纷案
2007年3月5日,甲公司作为甲方,杨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成本价出售单位自管住宅楼房协议书,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案涉房屋;房款80706.81元。2007年5月8日,该房屋登记至杨某名下。甲公司出具任职证明,称胡某于1995年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系其正式职工,负责项目规划、拆迁、市政等工作。胡某称案涉房屋是甲公司基于其业绩而提供的福利;因杨某工龄较长,故其借用杨某的名义购买案涉房屋,以此节省22000元左右的购房款。胡某还称案涉房屋的购房款由自己出资交纳。胡某现持有该房屋的成本价出售单位自管住宅楼房协议书、购房款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其中购房款收据记载日期为2007年3月6日。杨某称胡某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了上述材料原件。胡某称甲公司于2007年3月向其交付了案涉房屋,此后其将房屋出租。杨某称甲公司于2006年年底向其交付了案涉房屋,其在装修后将房屋钥匙交予胡某,由胡某将房屋出租,租金由胡某收取并算作好处费。
法院认为,综合购房款支付的证据以及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的事实,可认定移胡某与杨某之间存在借名向甲公司购买案涉房屋的事实,胡某可以要求杨某协助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登记至其名下。但在借名购房关系中,胡某作为借名人仅有要求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债权;在转移登记实际完成之前,其并无案涉房屋物权;故法院对其关于确认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胡某办理将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胡某名下的过户手续,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