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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某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因此,案涉承包人将通过招标方式承包的荒山的承包经营权抵押给他人是合法有效的。

   
张某与某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纠纷案


    2002年4月15日,张某通过招标的方式承包本村东山头的10亩荒山,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并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4年6月张某将该10亩荒山的承包经营权抵押给王某,作为其5万元借款的担保。村委会得知此事后找到张某,表示不得将10亩荒山的承包经营权用来抵押,该抵押无效。双方产生争议。

    本案涉及依招标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依本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因此,在本案中,张某将通过招标方式承包的10亩荒山的承包经营权抵押给王某是合法有效的。

    关联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15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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