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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诉赵先生遗失物返还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拾得遗失物的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时,在移交有关部门前,还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拾得人既没有寻找丢失人,也没有送交有关部门,而是认为戒指无价值,擅自处理,导致遗失物灭失,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应承担民事责任。

王小姐诉赵先生遗失物返还纠纷案
案例:
2010年6月的一天,王小姐在停车场,遗失一枚价值4万多元的戒指。当她发现后,立即打电话报警,警方通过停车场监控录像发现有一名男子确实在王小姐先前停车的地方弯腰捡过什么东西,由于监控录像设备的原因,看不清他捡的具体是什么物品,经过警方的工作,找到了拾得戒指的赵先生。可是赵先生说,他确实在停车场捡到了一枚戒指,但是,事后他觉得,假的东西那么多,他捡来的戒指不可能是真的,所以随手扔在路边的花丛里了。赵先生协助警方赶到他扔戒指的地方寻找,但是没有找到戒指。王小姐遂将赵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赵先生赔偿4万元。
原告王小姐诉称,被告赵先生拾得他人的遗失物,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责任,造成遗失物的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赵先生则辩称,其根本没有想到戒指是真的,所以当警方向其询问时没有否认捡到过戒指,既然没有价值的东西他随手扔掉,根本没有意识到还要找证人见证,主观上没有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赵先生赔偿原告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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