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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诉建设银行基金被盗案

本案关注点: 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储户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银行既需对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同时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安全使用。他人伪造借记卡异地取款造成储户损失,银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的,应承担被盗刷导致的款项及利息损失。

   
梅某诉建设银行基金被盗案


    2009年2月18日,梅某用建设银行储蓄卡在建行北京红庙支行认购了10万元国都2号基金,后款项自梅某的银行卡支付至基金公司。2014年2月28日,基金公司在其网站发布公告称国都2号理财集合计划将于2014年3月26日终止。2014年4月30日至5月28日,梅某储蓄卡账户有证券系统强制赎回入账共计80456.46元。

    2014年6月18日,梅某的储蓄卡账户发生4笔ATM取款,金额2万元;2014年6月19日,梅某账户再次发生4笔ATM取款,金额2万元;2014年6月20日,梅某账户发生7笔ATM取款,金额同样为2万元;2014年6月21日,其账户第四次发生4笔ATM取款,金额1.98万元。以上款项及取款手续费合计80636元。梅某称,2014年6月发生的网络取款均非其本人操作。梅某未开通短信余额变动提醒业务。

    2014年8月4日,梅某之女董某报警,称基金被盗取。派出所警官作出110接警记录:报警人购买的基金被盗取8万元,报警人银行卡未丢,盗取地为江苏省南京市。

    梅某认为建设银行有义务保证其钱款的安全,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建设银行返还存款80636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7万元与医药费7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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