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于春祥、何廷贵、吴印春、谢广成、翟旺、宁泽出、林秀娟、吕凤云劫夺被押解人员案

本案关注点: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与妨害公务罪虽在犯罪手段方面有重合之处,但两罪在法益保护、主观认知、行为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在罪名认定时应进行明确区分。同时要注意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认定其主观目的,对全案证据事实进行综合判断、认定。

  
于春祥、何廷贵、吴印春、谢广成、翟旺、宁泽出、林秀娟、吕凤云劫夺被押解人员案

  【案号】
  一审:(2016)京0105刑初1777号
  二审:(2017)京03刑终61号
  【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春祥、何廷贵、吴印春、谢广成、翟旺、宁泽出、林秀娟、吕凤云。
  于春祥系四川振鼎保安公司驻圣勋北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安队队长,何廷贵、吴印春系该保安队班长,谢广成系该保安队副队长,翟旺、宁泽出、林秀娟、吕凤云,均系该保安队保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2日9时50分许,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易汉忠、洪江市公安局刘丰勇等十余名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西路2号唐人街大厦3层圣勋中国健康安全网公司内拘留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秦绪并将其带离。后湖南民警再次进入该公司,对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丁代忠、陈扬实施拘留时,该公司聘用的保安队长于春祥以湖南民警没有当地民警协助不能抓人等为由,在谢广成、林秀娟的协助下,召集何廷贵、吴印春、宁泽出、翟旺、吕凤云等保安,在通往公司办公区域的过道,沿过道站成两排,并交代不让带人走。包含两名着警察制服民警在内的多位民警,经过两排保安,进入办公区域继续执行抓捕。
  当日10时许,易彩文等三位便衣民警带着戴一副手铐的两名犯罪嫌疑人陈扬、丁代荣,经过两排保安进入电梯。在电梯门即将关闭时,于春祥用脚别住电梯门,并招呼保安进入电梯阻拦民警带人离开。在于春祥的指挥、带领下,何廷贵、吴印春、宁泽出、林秀娟等人采用拉拽、推搡等暴力行为将三位便衣民警及其带离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拉出电梯,对闻讯赶来的一名着警察制服民警进行推搡并强令民警打开手铐。谢广成等保安协助公司人员抢夺民警刘丰勇手中的照相机,于春祥、何廷贵、谢广成等人对另一便衣民警进行推搡、拉拽。吕凤云拉住便衣女民警李文,着警察制服民警向安前来保护,被于春祥、何廷贵等推搡、拉拽、围堵。在于春祥指挥下,何廷贵、吴印春、吕凤云抢走女民警怀中摄像机,谢广成、宁泽出、翟旺等人推搡民警予以协助。于春祥等人将湖南民警围堵在公司办公室,于春祥及公司人员指使吴印春、谢广成等人强行收取民警的手机、证件等随身物品,并限制民警离开会议室,要求民警交代被抓走的犯罪嫌疑人秦绪的去向并将其带回。谢广成等人前往北京西客站寻找、拦截湖南警方未果。期间,公司员工胡小琴(另案处理)对民警刘丰勇、易汉忠等人采用扇耳光的方式殴打。于春祥等人的暴力行为,造成犯罪嫌疑人陈扬、丁代荣脱离民警控制;造成多名民警受伤,其中,经鉴定民警刘丰勇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接报警后,亚运村派出所民警赶往现场,被于春祥等被告人围住并质疑,双方出现撕扯现象。民警上报后增加警力才将于春祥等人控制,并将湖南民警解救。
  被告人于春祥于2016年3月22日被民警带回派出所,后其协助民警电话通知何廷贵、吴印春、翟旺、宁泽出、林秀娟、吕凤云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上述六人接电话后均自行归案。被告人谢广成于2016年5月12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处抓获。
  【审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尚未进入被押解途中。刑事拘留与押解犯罪嫌疑人是两种不同的刑事诉讼活动。从时空来看,本案中民警执行核实身份、宣布拘留、戴上戒具等刑事拘留活动,将两名犯罪嫌疑人带上电梯,均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同一楼层,且在时间上前后衔接,民警带领犯罪嫌疑人进入电梯时尚未离开执行刑事拘留活动的现场,属于刑事拘留活动的一部分。从民警带离方式与状态来看,三名便衣民警带领两名犯罪嫌疑人,两名犯罪嫌疑人戴一副手铐,从民警着装、警力配置及戒具使用等情况来看,民警带领犯罪嫌疑人进入电梯处于先行带离状态。综上,两名犯罪嫌疑人尚未进入被押解途中。根据刑法三百一十六条规定,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要求劫夺的对象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本案中被劫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进入被押解状态,因此,本案中八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被告人于春祥、何廷贵、吴印春、谢广成、宁泽出、翟旺、林秀娟、吕凤云无视国法,明知是人民警察正在执行公务,仍采用推搡、拉拽、围堵等暴力方式进行妨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均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于春祥、何廷贵、吴印春、谢广成、宁泽出、翟旺、林秀娟、吕凤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各自所起作用大小,判决各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1个月至1年不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于春祥、何廷贵、吴印春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错误论证了押解途中与刑事拘留执行活动,对八名被告人定性错误,八名被告人应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而非妨害公务罪。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春祥、何廷贵、吴印春、谢广成、宁泽出、翟旺、林秀娟、吕凤云明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正在押解犯罪嫌疑人,仍采用暴力手段劫夺在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导致两名犯罪嫌疑人脱离了司法机关的实际控制,于春祥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遂对该案依法予以改判:上诉人于春祥、何廷贵、吴印春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2年6个月不等;原审被告人谢广成、翟旺、宁泽出、林秀娟、吕凤云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1年不等。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