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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惠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上海汽贸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作为特殊动产的机动车的买卖因涉及过户和转籍问题,故通常由专业经纪公司依法办理上述手续,行纪公司在办理过户和转籍手续的同时也通常作为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车辆。居间人接受委托人车辆出卖的委托后,以自已的名义直接与第三人签订购车协议,承诺负责车辆的过户及转籍,符合行纪的法律规定,经纪公司应直接承担该购车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因第三人购买的车辆不能转籍,委托人已接受第三人退还的车辆及随车档案,因此委托人应履行保证书的承诺向第三人退还车款。

  
上海惠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上海汽贸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汽贸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少亭,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强,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敏,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惠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负责人:沈惠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雯,上海市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汽贸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因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6)普民二(商)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沈惠荣(乙方)与侯胜敏(甲方)签订购车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购进三菱车一辆,车牌号为沪A-Q3028,发动机号为LD5254,车架号为10655;该车售价76,000元,预付定金61,000元,手续办妥后付齐余额15,000元;甲方按政策规定,负责乙方办理过户转籍手续。上诉人作为经纪公司在协议上加盖公章。同年11月29日、12月2日,被上诉人共支付61,000元,分别由侯胜敏及张炳玉出具收条,上诉人在收条上盖章,并开始办理车辆过户的相关手续。同年12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付不带牌照的车辆及发票,发票金额为50,000元,被上诉人遂将车辆开往浙江省杭州市办理转籍。2006年1月5日,该车辆过户至被上诉人名下,被上诉人办理了浙江省的临时移动证,牌照号码为“浙×-×旧”,有效期为一个月。1月12日及13日,被上诉人通过银行支付了余款15,000元。1月16日,被上诉人为车辆购买了保险,保费为2300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1月17日至2007年1月16日。后被上诉人在杭州转籍未成,一直与上诉人交涉,2006年4月27日,张炳玉及徐华出具保证书,保证车辆能在杭州过户和转籍,如不能办理则双方协商退车,上诉人在保证书上盖章。上诉人出具保证书后,车辆仍未能在杭州转籍,故被上诉人将车辆从杭州开回上海,于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