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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诉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观前店、吴林泉、周彩珍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攀附老字号强大品牌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也导致消费者对被侵权人所提供产品与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陪产责任。

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诉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观前店、吴林泉、周彩珍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于1989年至2004年间先后核准注册取得三个“吴良材”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类别均与眼镜有关,其中,注册于“眼镜行服务”上的“吴良材”商标于200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经营的“吴良材”品牌在长三角地区眼镜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先后于1993年和2006年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1992年8月成立的苏州市宝顺眼镜有限公司经核准于1999年11月将企业名称变更为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吴良材公司),经营范围为“眼镜验配”等,苏州吴良材公司观前店系该公司的分支机构,吴林泉、周彩珍系该公司的加盟店业主。上述被告在店招、柜台背景、公司网站及眼镜盒、眼镜布等相关产品和服务上均突出标注了“吴良材”或“苏州吴良材”字样。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字号并赔偿损失50万元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使用和登记注册“吴良材”企业名称和“吴良材”商标均早于被告,且原告的“吴良材”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苏州吴良材公司作为一家从事眼镜经营的企业,应当知晓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吴良材眼镜”和“吴良材”商标,但其在与“吴良材”品牌间不具有任何历史渊源的情况下擅自将字号由“宝顺”变更为“吴良材”,主观上显然具有攀附“吴良材”强大品牌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也会导致消费者对原被告所提供产品与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被告吴林泉、周彩珍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吴良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限期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吴良材”字样,赔偿原告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22万元,并消除影响。苏州吴良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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