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王建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本案关注点:行为人以报复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故意驾驶汽车冲撞不特定的多数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建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建强,男,1959年3月8日出生,原系江苏省南京市中北(集团)巴士公司驾驶员。2009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建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建强辩称,其没有开车撞人的主观故意。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所属公司在案件起因上有明显过错。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7月,被告人王建强与同事杨健发生纠纷并互殴,杨健被殴构成轻伤,后王建强自称其被打致伤,多次要求中北巴士公司为其评定工伤。2009年4月13日13时许,王建强再次来到中北巴士公司,采用堵大门等方法要求中北巴士公司解决问题,因未得到满意结果,遂产生驾驶公交车杀人以报复单位及社会的念头。当日21时许,王建强在不当班的情况下从中北巴士公司红山路停车场私自驾驶一辆114路公交车,自东向西行至南京市龙蟠路花木公司公交车站时,故意将车撞向多名等车的乘客,将被害人李江、徐海林撞倒后,又迎面撞倒驾驶助力车的被害人孙国富,致孙国富及助力车被卡在公交车右前轮处,并沿龙蟠路、建宁路、黑龙江路被一路拖行。王建强驾车行至黑龙江路与中央路交叉路口时,闯红灯将一辆爱丽舍牌出租车和一辆奥迪牌轿车撞损。王建强驾车行至中央路302号南京威孚金宁公司门口时,被出租车及警务亭保安拦停,王建强被当场抓获。被害人孙国富因被机动车作用致胸腹部损伤、大面积擦伤、外伤性休克而死亡。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强为发泄不满而报复社会,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驾驶机动车撞击车辆及行人,致一人死亡及二辆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9年12月10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建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建强不服,以其没有开车撞人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建强为了报复社会,驾车冲撞人群、车辆,造成了一人死亡、两辆小车撞损、两人被撞倒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核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王建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