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云与邓德福等变更赡养关系纠纷上诉案
本案关注点: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就赡养的具体方式达成赡养协议,赡养协议达成后,赡养情况发生新的变化时,可变更赡养义务人。
李凤云与邓德福等变更赡养关系纠纷上诉案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永中法民三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云,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泉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德福,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美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美玉,女,汉族。
上诉人李凤云与被上诉人邓德福、邓美玉因变更赡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2)双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郑冬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金华、代理审判员李飞参加审判,于2012年8月2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莉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李凤云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泉江,被上诉人邓德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美云,被上诉人邓美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邓德福、邓美玉系上诉人李凤云的子女,上诉人之夫邓祖洪已于2011年12月26日去世。为上诉人李凤云的养老问题,二被上诉人于2012年1月7日在双牌县泷泊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邓德福、邓美玉一致同意,并经李凤云同意,李凤云的生老死葬由邓德福负责,李凤云及其丈夫邓祖洪共有的房屋一座及现金5,000元由邓德福继承……”,2012年3月8日,上诉人李凤云以被上诉人邓德福照顾不周全为由,离开被上诉人邓德福家,并于同日来到被上诉人邓美玉家生活。上诉人李凤云要求随女儿邓美玉共同生活,遂诉至一审法院。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李凤云自2012年8月开始随被上诉人邓美玉生活,被上诉人邓德福自2012年8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200元生活费,上诉人李凤云的医药费凭正式发票由被上诉人邓德福、邓美玉各承担一半,上诉人李凤云生病住院需护理,则由被上诉人邓德福、邓美玉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二、上诉人李凤云去世后,由被上诉人邓美玉负责安葬;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凤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上诉人邓德福负担;
四、以上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郑冬平
审判员赵金华
代理审判员李飞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