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戴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2010年3月,郭某在大运河河汊内设置五个网箱从事鱼类养殖。2011年9月11日上午,郭某发现其网箱中有一两条死鱼,便到戴某经营的鱼药店购买了正功夫(氯氰菊酯溶液)20瓶,总价款120元。郭某按照该产品的使用说明,将此药加水稀释后,于当日下午15时许撒在其养殖的网箱中,约10分钟后,其网箱中的鱼出现异常现象,至9月12日上午10时许,网箱中的成鱼出现大面积死亡。经渔政部门现场勘验,包括郭某经营五个网箱在内的十个网箱浮有大量死鱼,死鱼约16900公斤,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死鱼价值为219508元。事后,经江苏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对郭某使用的氯氰菊酯溶液进行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农业部《兽药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第一册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事后,戴某仅赔偿郭某1000元。面对巨额损失,郭某追讨无果,诉至法院,要求戴某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戴某销售给郭某的氯氰菊酯溶液经检验不符合规定,其作为缺陷产品的销售者,对该缺陷产品给郭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某共有五个网箱,五个网箱内的鱼类损失为109754元,该损失应当由戴某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郭某泼洒使用该药品的当天下午15时的日照时间及可能导致水体缺氧的状态,均可能与导致死鱼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等因素,酌情减轻戴某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戴某赔偿郭某死鱼损失7582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