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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虚假广告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广告对本公司的产品及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
吕某某虚假广告案

  
【案情举要】


  吕某某在担任某养殖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通过互联网为其公司的产品及服务做虚假的广告宣传,致使众多养殖户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如何处理?

  1999年12月至2002年7月间,被告人吕某某在担任新世纪黑豚特种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印刷《致富无止境,黑豚伴您行》、《致富——请养中国黑豚》、《珍稀野生动物,黑色保健食品》等印刷品若干份,并在互联网上制作网页对公司的服务及产品——黑豚进行宣传,其中广告词有:“江苏省新世纪黑豚特种养殖有限公司在国内首创建立自动化屠宰流水线……本年度出口日本冷冻豚肉20万只”、“并在全国各地有联养户上万家,还有许多联养户分布在欧美、东南亚各地”、“黑豚对胃病、高血压、冠心病等有较明显的食疗作用”、“黑豚血和豚睾丸可通过生物工程生产国际市场紧俏的药用原料”、“黑豚的皮毛是一种很好的裘皮服装和工艺饰品的加工原料”、“雄厚的经济实力……让你免除一切后顾之忧”等。上述虚假广告误导了广大养殖户,造成从新世纪黑豚公司购种豚的亏户损失计287万元,该公司的欠外回收子豚户损失计90.51万元。

  检察院以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犯虚假广告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未提出异议。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作为新世纪黑豚特种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广告对本公司的产品及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在担任新世纪黑豚特种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广告对本公司的产品及服务做虚假宣传,并造成养殖户重大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代其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以虚假广告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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