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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本案关注点: 监护人应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监护人暴力伤害被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何某某系叶某某的前夫、被监护人何某一的父亲。何某某与叶某某无其他子女,双方离婚时协议何某一由叶某某抚养。何某一的外祖母已死亡。申请人叶某一系何某一的舅舅。2015年4月25日19时许,被申请人何某某前往叶某某家,将叶某某父亲和叶某某捅死,将何某一捅伤。2015年9月26日,何某一户籍地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认为由申请人叶某一作为何某某的监护人有利于何某一成长。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征询何某一的意见,其同意由申请人叶某一作为其监护人。
  【裁判结果】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暴力伤害被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本案中,被申请人何某某捅死何某一的外祖父和母亲,并捅伤何某一,严重损害了何某一的身心健康,申请人叶某一作为何某一的舅舅申请撤销何某某的监护资格,应予以支持,由申请人叶某一担任何某一的监护人更有利于何某一走出心理阴影、健康成长。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何某某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叶某一作为何某一的监护人。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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