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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举劫夺被押解人员案

本案关注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使司法机关失去对上述人员人身控制的,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陈明举劫夺被押解人员案


  案情

  被告人:陈明举,又名陈大金,60岁,农民,文盲,河南省淅川县寺湾乡罗岗村人。1998年6月29日被逮捕。1998年6月9日夜,河南省灵宝市公安局枪马派出所干警亢立仁、张斌、郭强到淅川县寺湾乡罗岗村10组被告人陈明举家,准备逮捕陈明举之子、盗窃犯罪嫌疑人陈宏宾。亢立仁等在陈家出示逮捕证后将陈宏宾当场逮捕。当公安干警将陈宏宾往车上带时,被告人陈明举和其儿媳杜德秀(陈宏宾之妻,批捕在逃)尾随于后,杜德秀还从地上捡土块、石块朝干警身上投掷。当干警将陈宏宾带上警车并已行至该村8组地段时,被告人陈明举带领20多人从小路赶上,陈明举首先上来站在押解陈宏宾的警车前,并叫嚣:“不能走,要想走从我身上辗过去!”杜德秀等其他人也上来将警车围住。三名公安干警多次告知围攻人员:陈宏宾系盗窃犯罪嫌疑人,逮捕陈宏宾是执行公务,但被告人等仍不听劝告,后来,在围攻人员中,以陈尚强(批捕在逃)为主的几个人,以给衣服为由,强行将陈宏宾从车上拉下来,致使陈宏宾带铐脱逃。

  审判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明举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淅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明举明知其子陈宏宾系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并予以押解,而不听公安人员的劝告,阻拦押解的警车,劫夺犯罪嫌疑人陈宏宾,导致陈宏宾带铐脱逃,其行为已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于1998年9月12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明举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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