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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公司与玉祥公司诉中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保全引发的侵权案件,不应遵循一般的被告住所地和被控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规则,而应遵循明确、可预期的“管辖确定”规则,申请诉中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新兴公司与玉祥公司诉中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案


  案情

  2018年9月,咸阳新兴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在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建设分布式能源站燃气专线管道时,兴平市玉祥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祥公司”)以新兴公司建设项目侵犯其天然气特许经营权为由,对新兴公司燃气管道现场施工进行阻挡,将新兴公司及施工单位诉至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并申请对新兴公司施工行为保全。2018年10月26日新城法院裁定:新兴公司在诉讼期间不得在兴平市境内西吴镇(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实施天然气管线建设行为。新兴公司申请复议后,法院裁定:撤销行为保全措施。此案后经审理,新城法院裁定驳回玉祥公司起诉。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新兴公司认为,因玉祥公司申请行为保全,使其2018年9月16日至12月10日停工,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玉祥公司赔偿其停工、延误工期损失1050万元。玉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在陕西省兴平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对因行为保全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类案件的管辖法院应遵循明确、可预期的“管辖确定”原则。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出诉中行为保全裁定的法院是新城法院,故新城法院对此案拥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玉祥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裁定送达后,玉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案号:(2019)陕0102民初4165号,(2019)陕01民辖终322号

  
案例编写人: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姚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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