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中院裁定燕亚航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
广东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弹弹堂”网络游戏,该公司向法院提交其在国家版权登记中心登记的“弹弹堂”游戏软件之著作权证书,以证明其是该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
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燕亚航经朋友介绍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弹弹堂”游戏软件的源代码,并对该游戏软件的源代码进行修改,以调整该款游戏的难度并降低游戏道具的价格,进而分别在域名为“www.52175.info”、“www.87ddt.com”、“www.11ddt.com”网站的服务器上,以“52弹弹堂”、“霸气弹弹堂”和“11弹弹堂”为游戏名进行运营,获利人民币146401.96元。
经鉴定,从被告人燕亚航电脑中提取的“弹弹堂”游戏服务器端中的Bussiness.d11、Game.Base.d11、Game.logic.d11、Game.Server.d11、Road.service.exe程序之源代码,与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的“弹弹堂”游戏软件之相应程序的源代码,具有同源性,相似率在99%以上。
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燕亚航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的许可,复制发行其“弹弹堂”游戏软件,非法经营额达146401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据
刑法第
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燕亚航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燕亚航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3年2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