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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中院裁定燕亚航侵犯著作权案

本案关注点: 网络游戏“私服”的提供者通过“私服”的运行,分流游戏运营商的其用户,最终牟取经济利益,损害了游戏软件著作权人和游戏运营商的利益;对“私服”的提供者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广东深圳中院裁定燕亚航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

  广东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弹弹堂”网络游戏,该公司向法院提交其在国家版权登记中心登记的“弹弹堂”游戏软件之著作权证书,以证明其是该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

  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燕亚航经朋友介绍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弹弹堂”游戏软件的源代码,并对该游戏软件的源代码进行修改,以调整该款游戏的难度并降低游戏道具的价格,进而分别在域名为“www.52175.info”、“www.87ddt.com”、“www.11ddt.com”网站的服务器上,以“52弹弹堂”、“霸气弹弹堂”和“11弹弹堂”为游戏名进行运营,获利人民币146401.96元。

  经鉴定,从被告人燕亚航电脑中提取的“弹弹堂”游戏服务器端中的Bussiness.d11、Game.Base.d11、Game.logic.d11、Game.Server.d11、Road.service.exe程序之源代码,与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的“弹弹堂”游戏软件之相应程序的源代码,具有同源性,相似率在99%以上。

  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燕亚航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的许可,复制发行其“弹弹堂”游戏软件,非法经营额达146401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据刑法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燕亚航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燕亚航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3年2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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