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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鹏飞等27人诉宁武县凤凰镇马家湾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且其母亲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子女也应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赵鹏飞等27人诉宁武县凤凰镇马家湾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问题提示:出嫁女未迁出户口,随其上户的子女是否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案例索引】
  一审: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44号(2010年12月3日)
  【案情】
  原告:赵鹏飞等27人
  被告:宁武县凤凰镇马家湾村民委员会
  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阳煤集团建矿共征用马家湾村集体土地125亩,并给付相应土地补偿款4375000元整,除去直接补偿农户耕地和集体留用的,还余3000000元整,经马家湾村委和支委以及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发放给村民。
  为使该款发放得公平、公正,该村两委经几次讨论,在召开村民大会的基础上出台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以每位村民5000元的标准进行分配发放,但涉案二十七名原告因是该村外甥,没有分得相应的补偿款。
  原告诉称:二十七名原告之母户口都在宁武县凤凰镇马家湾村,都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二十七名原告出生后,均随母上户也自然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被告马家湾村民委员会以上述二十七名原告是该村外甥为由拒绝给付涉案土地补偿费于法无据。因此,要求确定二十七名原告为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每人分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5000元。
  被告辩称:分配土地补偿款方案,是经两委(村委、支委)讨论研究,并召开村民大会决定的。不给二十七名原告土地补偿费也是两委讨论研究的结果。
  【审判】
  宁武县人民法院认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受益者,而户口又是确定该成员是否具备成员资格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本案中,二十七位原告均落户于马家湾村,尽管是随母上户,但毕竟从小生活在马家湾村,张和平、刘宝军现户口虽不在马家湾村,但因高校就读迁出,现还在校就读。所以二十七位原告应当视为是马家湾村经济组织中的成员之一,应当享受其他成员享有的权利,故5000元的土地补偿款应当依法给予。经审委会讨论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宁武县凤凰镇马家湾村民委员会给付本案二十七名原告每人5000元土地补偿费,共合款135000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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