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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源春发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工程保证金与工程款的法律性质、功能不同,实际施工人向违法分包人缴交的工程保证金不能纳入发包人、总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的范围。

  
深圳市源春发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深圳市源春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春发公司)。
  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六建)、漳州福晟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晟公司)、杨林。
  被告福晟公司系古雷新港城龙港社区A地块1-8栋限价商品房业主,其将该工程承包给被告福建六建施工建设,被告福建六建将该工程包括脚手架在内的部分项目分包给被告杨林施工。2011年7月27日,杨林以福建六建的名义与原告源春发公司签订外墙脚手架(包工包料)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漳州市古雷新港城龙港社区A地块限价商品房1-8栋楼外脚手架搭拆及所有外架材料和模板材料,工程进场时原告向被告杨林缴纳工程保证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3年1月8日,原告与杨林对1、2、4、5、6栋脚手架工程款进行结算并达成外墙脚手架工程款支付补充协议一份,确认1、2、4、5、6栋总工程造价为227万元。截至2013年1月18日,被告杨林已支付工程款178万元,尚欠工程款49万元,包括原告向杨林缴纳的工程保证金10万元,合计工程尾款为59万元。双方达成如下付款协议:1.杨林于2013年2月5日前支付给原告40万元;2.杨林于2013年3月30日前支付余款19万元;3.若杨林逾期未能付款,其同意由福建六建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支付给原告。2013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杨林双方对3、7、8三栋脚手架部分工程进行结算,总工程造价为2344708元,被告福晟公司在该审核结果定案书中建设单位栏盖章确认。杨林支付了该三栋楼工程款180万元,尚欠544708元未能支付。之后,因杨林未能依约按期付款,原告拒绝拆除一栋外架。经福公司出面协调,并承诺由其直接支付给原告l、2、4、5、6栋脚手架工程款尾款59万元,约定2013年春节前支付40万元,春节后再支付余款19万元。后被告福公司只支付工程款20万元,余款未能支付。杨林共尚欠原告工程款合计934708元(含工程保证金10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于2015年1月23日诉至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六建、福晟公司、杨林连带支付尚欠工程款934708元(含工程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其中544708元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另外39万元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被告福建六建、福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两答辩人,并要求其支付拖欠工程款934708元及利息,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杨林未到庭提出答辩意见。
  【审判】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杨林将本案讼争脚手架工程违法分包给原告,虽然双方所签订的外墙脚手架(包工包料)承包合同无效,但原告已完成约定脚手架工程,而本案讼争项目商品房建设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杨林支付尚欠工程款,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福公司及福建六建分别为本案讼争工程的业主和总承包人,应在其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杨林的尚欠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杨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6条、第17条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漳浦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杨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源春发公司工程款934708元,并支付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20万元自2013年2月5日起计息,19万元自2013年3月30日起计息,544708元自2015年l月23日起计息);二、被告福公司、福建六建对上述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源春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福建六建、福公司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漳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将本案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虽然定性不够准确,但并不存在错误。本案双方争议主要焦点是福公司、福建六建应否对杨林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及承担责任的范围。该争议焦点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源春发公司是否为实际施工人的问题。源春发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事实可以认定。源春发公司与杨林(以福建六建的名义)签订的外墙脚手架(包工包料)承包合同,最后落款虽然没有盖源春发公司的公章,但林永发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在上述合同的落款处签名捺印,其签名捺印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归属源春发公司。而陈金荣是源春发公司的员工,系涉案项目的负责人,其在源春发公司提交给一审法院的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定案书、外墙脚手架工程款支付补充协议、报告上的签名均经过源春发公司的授权,系代表源春发公司的行为。2.福建六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一审查明的双方无异议的事实,福公司系古雷新港城龙港社区A地块1-8栋限价商品房业主,其将该工程承包给福建六建建设,福建六建将该工程包括脚手架在内的部分项目分包给杨林,之后杨林又将脚手架搭建工程再分包给源春发公司实际施工。而杨林并不具备脚手架劳务作业资质,因此,福建六建与杨林之间、杨林与源春发公司之间的劳务分(转)包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源春发公司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已完成约定的脚手架工程,工程现也已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故源春发公司请求杨林支付尚欠工程款,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福建六建明知杨林没有劳务分包资质仍将脚手架工程分包给杨林,存在过错,应对杨林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福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福展公司应对杨林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从福公司与杨林(由程娅代表)的结算及杨林向福公司在涉案地块上的借款、福公司通过关联公司福州联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杨林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来看,福公司越过福建六建,直接与杨林发生业务关系,该事实说明福公司其实认可杨林在涉案地块工程上的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而杨林并不具有相应的资质,福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连带责任范围的问题。上诉人福公司、福建六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应仅限于欠付的涉案脚手架工程款,应剔除杨林收取的工程保证金10万元。
  综上,福建六建、福公司上诉认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数额应扣除10万元保证金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他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本案法律关系的认定不够准确,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未扣除工程保证金存在错误,应予纠正。据此,漳州中院依法改判:一、维持(2015)浦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2015)浦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福公司、福建六建对杨林的工程款欠款本金834708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源春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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