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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晓东、厦门市莲花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业主知情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业主亦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行使其权利。对于小区业委会已公示过的相关资料,业主再次诉求业委会在小区物业管理显著区域内公布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应支持;此外,因表决票涉及每位小区业主的隐私权,业主要求查阅小区业主表决票原件应取得业主的授权或同意,如业主不能提交相关证据的,其要求查阅表决票的权利亦无法得到支持。

薛晓东、厦门市莲花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2民终4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晓东,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兴宁,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英英,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莲花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香莲里28-35号。

  代表人:王铁鹰,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剑平,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薛晓东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莲花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莲花广场小区业委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薛晓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莲花广场小区业委会立即在厦门市莲花广场小区物业管理显著区域内公布2015年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业主委员会名称和成员名单、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会规章、用水用电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明细、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明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明细、聘用专职工作人员郑孝秋的决定及相关材料;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为:莲花广场小区业委会立即向薛晓东公布厦门市莲花广场小区2017年“关于提升莲花广场一二期物业管理费”事项业主大会的业主表决票原件、业主表决唱票统计单、供薛晓东查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薛晓东诉请的公布业主表决票原件不予支持是错误的,依法应予纠正。(一)公布业主大会表决情况是业主行使知情权的重要内容。现今因业主众多又常在外难以召集,使得召开业主大会一起开会表决事项存在实际困难,从而由业委会组织以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表决事项成为业主大会召开的主要方式。而此种方式赋予了业主委员会极大的权力,同时为业主委员会滥用权力提供了便利。信息的不对称、业主委员会权力的滥用、业主利益受到损害,导致了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这就更需要业主通过行使知情权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以维护业主自身及其他广大业主的利益。而业主要求查阅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业主大会书面表决通过事项的表决票原件既是业主行使知情权的重要内容,也是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方式。(二)莲花广场小区业委会自称其于2017年作出的“关于提升莲花广场一二期物业管理费”的决定系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但是提升物业管理费涉及到广大业主的利益,薛晓东之所以会提起本次诉讼,正是因为业主委员会对提升物业管理费的表决不公开,存在假票、冒用业主之名代签同意票、多项表决未达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等情形,在此情况下,业委会仅提交其单方制作的选举结果,完全不能满足业主的知情权,难以解释其表决过程不合法的嫌疑。(三)提升物业管理费的表决涉及到全体业主的利益,薛晓东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布表决票原件,不仅没有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反而是在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以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因信息不对称,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书面表决事项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具有极大的权力,为防止其滥用权力损害业主利益,其应当受业主的监督。

  二、一审法院以出于经济性、必要性的考量为理由,认为薛晓东一审中的第二项诉求没有在公示栏中公示的必要是错误的,依法应予纠正。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显著区域内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业主委员会名称和成员名单;(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物业服务合同;(四)首期、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八)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处分情况;(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布的情况和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当长期公示,若有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应当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公示期7日以上,第四项、第五项应当同步在“厦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网”公示。前款第七项、第八项,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一审法院未支持薛晓东的诉求,未判决莲花广场小区业委会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规章、用水用电服务合同是错误的,依法应予纠正。(一)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显著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二)业主委员会规章、用水用电服务合同涉及到包括薛晓东在内的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应当被认定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五)项、及《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情形。

  莲花广场小区业委会辩称,一、表决票涉及每位小区业主的隐私权,薛晓东要求查阅应取得业主的授权或同意,但薛晓东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因此其无权要求莲花广场小区业委会公布业主表决票原件。一审判决没有支持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客观事实。薛晓东在没有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仍对此提出上诉,缺乏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一)

  根据莲花业委会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表决票模板可以看出,业主表决票内容涉及业主的房号、联系电话和业主的表决意见。上述内容均涉及业主的个人隐私,若薛晓东要求查阅应取得相应业主的授权或同意,否则,出于对其他业主隐私权的保护,其要求查阅讼争小区全体业主表决票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二)表决票已被由街道居委会等相关工作人员封存,若无街道居委会的同意并由街道居委会封存人员到场参与开封,莲花业委会也无权擅自拆封查阅。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案涉决票存根存在瑕疵,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要求查阅每位业主表决票的要求有何正当目,其要求查阅全体业主表决票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二、薛晓东要求莲花业委会提供或在小区物业管理显著区域内公布的材料,绝大部分业委会均已通过证据材料的形式向薛晓东提供或已在小区公告栏公示。薛晓东要求业委会重复提供或公示没有事实依据。(一)业委会已通过证据材料的形式向薛晓东提供讼争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告、会议决定事项公告、业委会委员基本情况及讼争小区提升物业管理费业主表决结果等材料。(二)业委会已向讼争小区全体业主公示业委会成员名单、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物业服务合同。(三)业委会每季度公示一次讼争小区公维金收支情况及公共场所经营收入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的要求。(四)业委会已在讼争小区公告栏公示过聘任秘书郑孝秋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予以公示”,薛晓东无权要求业委会重复公示。上述事项已在一审中予以查明,现薛晓东要求业委会重复公布违背了本案的客观事实,其主张不能成立。

  三、莲花广场小区业委会没有业主委员会规章、用水用电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情况明细的材料,薛晓东要求业委会公布上述材料没有事实依据,该项主张不能成立。莲花广场小区业委会未制定业主委员会规章,亦未签订用水用电服务合同,除秘书工资外没有任何工作经费,不存在工作经费收支明细,且秘书工资与公共场所经营收入已一起公示过。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薛晓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莲花广场小区业委会立即向薛晓东公布厦门市莲花广场小区2015年选举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公告、会议决定事项公告、会议记录、表决票及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供薛晓东查阅;2.莲花广场小区业委会立即在厦门市莲花广场小区物业管理显著区域内公布2015年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业主委员会名称和成员名单、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会规章、用水用电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明细、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明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明细、聘用专职工作人员郑孝秋的决定及相关材料;3.莲花广场小区业委会立即向薛晓东公布厦门市莲花广场小区2017年“关于提升莲花广场一二期物业管理费”事项业主大会的业主表决票原件、业主表决唱票统计单、供薛晓东查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薛晓东系厦门市莲花广场小区的业主。2015年9月28日,莲花广场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发布了《业主委员会选举统计结果公示》、《业主大会表决票统计结果公示》,公示了新一届莲花广场小区业委会委员名单与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莲花广场小区业委会相继发布了《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广场小区管理规约》、《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广场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关于莲花广场一、二期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公维金的收支情况公布》、《关于莲花广场一、二期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公共场所经营收入情况的公布》、《关于莲花广场一、二期2017年7月1日至9月30日公维金的收支情况公布》、《关于莲花广场一、二期2017年7月1日至9月30日公共场所经营收入情况的公布》。2015年11月17日,莲花广场小区业委会公布《关于业务会秘书工资标准的决定》。2017年4月6日,莲花广场小区业委会公布《关于提升莲花广场一二期物业管理费业主表决结果公告》。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业主知情权纠纷,业主知情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业主亦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合法行使其相应权利。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表现形式,应当以查阅权为宜,为有效行使查阅权,业主享有利用摄像、录影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复制的权利,在查阅过程中,相关义务主体负有协助义务,但因使用复制手段而产生的复制费用应由复制方自行承担。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前述规定的第五项载明业主知情权的内容包括“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该条规定的设置意义在于保证规范的周延性,避免存在漏洞。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共有部分及管理事项具有不同的形态,业主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亦不尽相同,如不对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加以限制,将因披露范围过大而导致披露主体成本过高,负担过重。业主虽依法对上述规定内容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但业主对与其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没有必要面面俱到的了解,义务主体亦无需事无巨细的披露与业主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故本院对薛晓东的各项诉请内容参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逐项进行明确。

  关于薛晓东第一项诉请的公布会议表决结果公告、会议决定事项公告、第二项诉请公布的业主委员会名称和成员名单和第三项诉请的公布“关于提升莲花广场一二期物业管理费”事项业主大会的业主表决唱票统计单,莲花广场小区业委会诉讼中已经提供了相关资料,薛晓东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不属于业主知情权纠纷的审理范围,薛晓东、莲花广场小区业委会之间若就该项事实发生争议,可另案起诉。关于薛晓东第一项诉请的公布表决票和第三项诉请的公布表决票原件,鉴于业主知情权的行使以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为边界,而涉及表决具体内容的相关资料上存在业主姓名及其名下房屋的室号等私人信息,薛晓东要求查阅应取得业主的授权或同意,但薛晓东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薛晓东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薛晓东第一项诉请的公布会议记录和第二项诉请的公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明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明细、聘用专职工作人员郑孝秋的决定及相关材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参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莲花广场小区业委会应向业主公布上述材料。关于资料公开的方式,因薛晓东要求公开的资料众多,出于经济性、必要性的考量,薛晓东的知情权通过查阅的方式即能获得保护,故并无在公告栏内再行粘贴、公示的必要。关于薛晓东第二项诉请的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明细,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缔约主体,故该项业主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应当是物业服务企业,薛晓东要求莲花广场小区业委会承担相应的义务,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薛晓东第一项诉请的公布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第二项诉请的公布业主委会规章,用水用电服务合同,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对于薛晓东诉请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厦门市莲花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薛晓东公布2015年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供薛晓东查阅;二、厦门市莲花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薛晓东公布2015年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明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明细、聘用专职工作人员郑孝秋的决定及相关材料,供薛晓东查阅;三、驳回薛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薛晓东负担25元,厦门市莲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25元。

  本院二审期间,薛晓东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提出如下异议:“莲花广场小区业委会相继发布了《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广场小区管理规约》、《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广场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有误,莲花广场小区业委会没有发布上述三项材料。莲花广场小区业委会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对薛晓东提出的异议则认为,业委会一审中已经提交照片证明有公示。本院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另查明,莲花广场小区业委会在一审中提交了公示《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广场小区管理规约》、《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广场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的照片,薛晓东未提交反驳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业主知情权纠纷,业主知情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业主亦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合法行使其相应权利。薛晓东要求查阅小区业主表决票原件的要求,因表决票涉及每位小区业主的隐私权,薛晓东要求查阅应取得业主的授权或同意,但薛晓东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一审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本院对薛晓东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莲花广场小区业委会在一审中已提交了公示《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广场小区管理规约》《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广场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的照片,薛晓东对此有异议,但未能提交反驳证据。根据查明事实,莲花广场小区业委会已相继公布莲花广场一、二期公共场所经营收入情况等资料。鉴于莲花广场小区业委会业已在小区公示上述资料,薛晓东诉求业委会在小区物业管理显著区域内公布上述资料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如薛晓东有需要,其可要求查阅相关资料,莲花广场小区业委会应予以协助。

  综上所述,薛晓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薛晓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曾聆
  审判员柯艳雪
  审判员章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燕萍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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