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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成群倒卖土地案

本案关注点:行为人利用其在城建部门工作,人缘熟、了解办证程序的工作便利条件,趁一些申请建房户用地建房心切之机,以帮助联系买地并代办一切审批建房手续为手段,从中赚取一部分好处,其行为不属于倒卖土地,不构成犯罪,但所得差价款属于非法收入,应予没收。

洪成群倒卖土地案
  被告人洪成群,男,35岁,某市区建设委员会工人(以工代干),1989年1月17日被逮捕。
  案件基本事实:
  1987年3月至1988年6月,被告人洪成群在某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和某市区建设委员会工作期间,因工作关系与某村村干部熟悉,遂向该村干部提出购买建房用地的要求,得到同意。经协商,以每平方米土地人民币18.7元、29元、33元和55元不等的价格,拟购建私房用地共2869平方米。后洪成群向一些要建私房而搞不到建房用地的人称自己可以帮助购买到建房用地,并且包办住房准建证及土地使用证,每平方米土地价格64元至133元不等,但与村里签订买地合同时,要按其与该村商定的价格填写。差价款要以现金付给其个人。随后洪成群先后让15户需购买建房用地的人家与该村签订了购地合同,共购买建房用地2233.5平方米。洪成群从中牟取差价款85548.07元。
  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洪成群只是市政建设公司和某市区建设委员会的一般工作人员,本身并无土地规划、征用和审批的职权,其行为实质上是利用在城建部门工作,人缘熟、了解办证程序的便利条件,以包办准建证的手段,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鉴于当时刑法没有对倒卖土地使用权作出明确规定,只能定投机倒把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洪成群利用其在城建部门工作,人缘熟、了解办证程序的工作便利条件,趁一些申请建房户用地建房心切之机,以帮助联系买地并代办一切审批建房手续为手段,从中赚取一部分好处,其行为不属于倒卖土地,因而不宜定投机倒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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