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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田某偿还前夫债务案

本案关注点: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只能在其继承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债务承担责任,而不能一概地认为,只要继承了遗产,就一定有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案涉债务是婚前(再婚)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财产偿还,即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确定遗产价值,然后在此范围内清偿债务。

  杨某诉田某偿还前夫债务案
2003年3月24日,杨某与其夫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张某给付杨某补偿金3万元,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交付1万元,余下2万元每月从他的工资中扣300元。双方离婚后,张某按约履行。后张某又与田某结婚。2004年3月26日,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此时还有1.04万元未支付,田某继承了他的遗产。现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田某偿还张某生前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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