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诉刘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从交强险的功能设置及赔偿原则来看,交强险的首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的保护,而非是分散侵权人的风险。被保险人未向受害人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关于其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交强险保险金的抗辩对有异议的受害人无效。
[案情]
刘某驾驶其所有的A车与潘某驾驶的B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潘某不负事故责任。为A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确定B车定损金额为2000元,并将该款汇入刘某的银行账户,但刘某对潘某的损失分文未付。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10961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其已将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的2000元保险金支付给刘某,不须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