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诉B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因违约金调整申请权是具有公法性质的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当事人约定放弃对法院没有拘束力。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有业务关系。2013年7月22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被告B公司确认结欠A公司20.8万元,于同年10月20日前付清。同时双方约定B公司未按期付清欠款的,应另行承担违约金10万元,届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该违约金过高,同时放弃向司法机关申请降低违约金的请求权。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遂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围绕放弃违约金调整权的约定是否有效,双方当事人发生了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