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本案关注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定罪量刑中需要考察和本节其他罪名的相关辨析以及对单位犯罪的认定,但审判的难点通常在于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准确把握犯罪故意的明知。在被告人拒不承认明知的情况下,正确采用推定明知的审查方法对于准确定性至关重要。
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王岳超,原系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常务副总经理。
被告人(上诉人):洪旗德,原系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陈德华,原系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10月,因受“三鹿事件”影响,熊猫乳品公司的销售客户福建晋江公司将1300余件熊猫牌特级和三级全脂甜炼乳退回熊猫乳品公司。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为减少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在明知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三聚氰胺超标的情况下,仍于2008年12月30日召开有三被告人和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荣建琼、朱贵奏、潘兴娟参加的会议,决定将上述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按比例添加回炉生产炼奶酱,并于2009年2月起批量生产,直至2009年4月23日案发。熊猫乳品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生产的炼奶酱合计6520余罐,价值36万余元,其中已销售3280余罐,价值20余万元。
案发后,经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以及使用该甜炼乳回炉生产的炼奶酱进行抽样检测,所检产品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其中最高值为34.1mg/kg(国家临时管理限量值为2.5mg/kg)。已销售的涉案炼奶酱召回率约94%。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为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明知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中存在三聚氰胺超标的情况,仍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合谋将上述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采用按比例添加的方式重新回炉,用于生产各类规格的炼奶酱。据此认定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认为,事先并不明知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三聚氰胺含量超标。
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的辩护人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据不充分。被告人陈德华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罪名应当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明知三聚氰胺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仍将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甜炼乳掺入原料用于生产炼奶酱,且部分产品已销售,其行为符合单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德华系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否认明知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和故意添加重新回炉生产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提出认定犯罪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互相吻合,真实可信。另外熊猫乳品公司因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而被全国通报,并因此停产整顿,身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对当时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中三聚氰胺含量是否超标以及如何处理予以关注并进行决策符合常理。故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陈德华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罪名应当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审理认为,三聚氰胺属于典型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在明知的前提下,依然将退回的炼乳回炉生产,与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并无二异,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行为犯,故对辩护人提出本案罪名应当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本案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岳超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洪旗德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陈德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查获的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熊猫牌甜炼乳及炼奶酱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不服,均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王岳超、洪旗德承担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准确无误;三名被告人严重背离了从业者的职业道德与行业规则,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且王、洪认罪的酌定量刑情节不能成为二审对上诉人王岳超、洪旗德从轻处罚的理由。二审法院作出驳回王岳超、洪旗德的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