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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与黄某某、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韦某与黄某某、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
  2014年1月16日12时50分,在某Y202线8KM440M路段,黄某驾驶其所有的桂RSQ26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Y202线由某村往某乡方向行驶,韦某进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搭载韦某旺对向行驶,于上述时间地点,黄某驾驶车辆靠左行驶,致使桂RSQ260号车与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当场死亡,韦某进、韦某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韦某进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韦某旺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当日,韦某进即被送进医院治疗,共住院22天,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07835.90元(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失费)。为此,韦某进将黄某的法定继承人其父母亲黄某某、谭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黄某某、谭某某在黄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韦某进经济损失共计10783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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