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模特诉某网络公司名誉侵权案
本案关注点: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载包含其照片的网页,且对其内容在未经过审查的情况下进行了发布,导致具有虚构捏造的事实的文章在其管理的网上登载,造成被侵权人的名誉权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报南通12月6日电流传于网上的广告照片,竟被盗用成“新中国被处决的10名美女囚犯之一”的照片,并被冠以“通奸”、“枪决”、“杀父”等字眼在网上大量流传、转载。江苏南通女模特晓颖感到个人名誉受到了严重侵害,于是一纸诉状将涉嫌侵权的其中一家网站告上了法庭,索赔15万元。
今天上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名誉权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华网汇通公司经营的中华网赔偿原告晓颖3万元,并赔偿原告因本案产生的调查取证费用及律师费6000元。
晓颖是南通市的一名专业模特。2011年9月的一天,晓颖的一个朋友告诉她,在浏览网页时看到她的一张照片,说明是“新中国最美十大被处决女死囚犯”之一。晓颖立即上网搜索,看到自己6年前接拍某个广告时的照片被称作是“赖祥健”,身份是上世纪90年代初因与人通奸杀父被枪决的一名死刑犯,同时被冠以“通奸”、“枪决”、“死刑犯”等字眼,被20多家网站转载。目睹这一切,晓颖十分震惊。感到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已经影响到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遂以侵犯肖像权为由,首先对北京华网汇通公司经营的“中华网”进行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在其网页上发表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赔偿本案的调查取证费用及律师费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华网汇通公司经营的中华网在未征得原告晓颖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载包含原告照片的网页,且对其内容在未经过审查的情况下进行了发布,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以及名誉权,被告华网汇通公司作为提供互联网服务的服务者,对互联网有一定的管理、审查义务,由于其消极不作为的行为,导致包含原告照片的《近三十年被处决的十名美女死刑犯》文章在其管理的中华网上登载,造成原告的名誉权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华网汇通公司所经营的中华网是一家营利性网站,其转载“美女死囚犯”的文章以及照片是为了增加其点击率,从而从其中获得其他收益。原告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模特,被告上述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且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被告应当对原告给予经济损失补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因原告没有提供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酌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赔偿原告因本案产生的调查取证费用及律师费6000元,合计3.6万元。(顾建兵徐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