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4年10月25日,被告李玉春购买了由原告北京市海坛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海坛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的北京市海淀区长桥小区第18号楼顶层房屋一套。2004年11月12日,被告李玉春准备对自己的房屋进行重新装修。在进行房屋装修前,被告李玉春按照其所居住的小区《业主公约》及其与原告海坛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在原告海坛物业服务公司办理了装修登记手续,并依规定向原告海坛物业公司交纳了装修保证金。在装修房屋的过程中,原告海坛物业公司发现,被告李玉春从国外购买了一只占地面积为9平方米、自重为360公斤的浴缸,而且被告李玉春欲将此浴缸安装在房屋顶层。原告海坛物业公司根据以往的物业管理经验,认定此浴缸重量太大,如果安装在房屋顶层,顶层楼板可能承受不起浴缸的重力,会导致顶层楼板倒塌。于是,原告海坛物业公司对被告李玉春进行解释并阻止被告在房屋顶层安装浴缸。被告李玉春见物业服务公司坚决反对自己在房屋顶层安装浴缸,便撤销了在房屋顶层安装浴缸的念头。
但是,被告李玉春认为,自己已经购买了房屋,房屋内的面积属于自己所有。于是被告李玉春表示要将浴缸安装在房屋内,并就安装问题多次与原告海坛物业公司交涉,但原告海坛物业公司以安装该浴缸须经批准及通过安全测定为由予以拒绝。2004年12月15日,被告李玉春在未通知海坛物业公司的情况下,自行在房屋内吊装了大浴缸。
原告海坛物业公司认为,业主李玉春在未经物业服务公司的同意下,擅自在自家房屋内安装超大重量的浴缸,其行为已经损害其他业主的安全。鉴于此,原告海坛物业公司于2005年1月21日以业主李玉春擅自安装超负荷设施严重影响房屋安全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业主李玉春自行拆除浴缸,消除危险。
被告李玉春认为,自己在自家的房屋内进行装修是行使房屋所有权的行为,物业服务公司无权干涉。因此,原告海坛物业公司提起的诉讼,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业主李玉春房屋所在楼房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进行设计的,室内楼板承重最大为每平方米280公斤,超过该重量长期安放,势必影响大楼的结构,而系争浴缸每平方米的承重已超过规定的荷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有关规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进行审定。经批准后,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证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在本案中,业主李玉春在自家安装超过大楼负荷能力的浴缸的行为,未经过安全鉴定和任何审批手续,且对大楼造成潜在的危险。因此,作为整个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原告海坛物业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要求被告李玉春将浴缸拆除。
据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限令被告李玉春在7日内拆除其安装的大浴缸。
[争议焦点]
1.在本案中,被告李玉春是否有权在自家的房屋内自行安装大浴缸?
2.业主违规装修,物业服务公司是否有权制止业主违规装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