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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诉张女士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法定抚养人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的,应该积极寻求就业机会来扭转困境,提升自身经济能力,以更好地承担起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

女儿诉张女士抚养费纠纷案


  案情

  张女士与赵先生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并在2008年生下女儿。但好景不长,在女儿1岁多时,两人就因生活矛盾离婚了。2009年5月,双方协议约定,离婚后女儿随赵先生生活,张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但自离婚后,张女士一直没有付过抚养费,转眼间,女儿已经10岁。

  2018年,女儿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补付2009年6月至2018年10月的抚养费共计3.9万余元。同时要求张女士增加抚养费,自2018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张女士称,她给女儿的抚养费都是在探望女儿时用现金支付的,加上她已经两年多没有工作,身体较弱,只能简单打些零工,每月收入才2000元,无力再增加抚养费。对于张女士的辩解,赵先生说,他从未收到过张女士给的抚养费,而且张女士也很少来探望女儿。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张女士提出已经用现金支付了抚养费的意见,因为她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信。随着女儿的长大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应的费用均有较大增长,女儿要求调整抚养费合情合理。一审法院结合张女士的实际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张女士自2018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18周岁为止,并补付抚养费3.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张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张女士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自己无力负担,要求降低为800元。上海一中院认为,张女士认为她现在失业,只做一些零工,没有经济能力增加抚养费,但仅提供社保中心的缴费记录为证据,并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实。社保缴费记录并不能作为张女士是否有工作的直接证据。事实上,张女士本人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应该积极寻求就业机会来扭转困境,提升自身经济能力,以更好地承担起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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