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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妨害公务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在民警找其调查核实有关问题时,持铁锹威胁,后又使用暴力将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抓伤,经鉴定属轻微伤的,对行为人依法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

  
被告人张某妨害公务案

  4月1日上午,襄阳市襄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巡回法庭来到张家集镇张咀村,公开宣判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数十名村民到场旁听了庭审。

  2016年3月22日,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张家集派出所接谢某报警称“有人偷六角砖”。该所值班民警刁某、王某随即赶到谢某所在的张家集镇张咀村5组,谢某现场指认被告人张某正在铺设的六角砖是其工地上被盗的六角砖。民警刁某、王某依法向张某询问六角砖的来源等情况,张某拒不配合调查,大声辱骂民警并不断向民警挥舞铁锹。因现场多名群众围观,不适宜询问,刁、王二民警随即依法口头传唤张某到张家集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将张某带上警车的过程中,张某拒不配合,喊其妻子先拦住警车,并在车内拿警用相机朝刁某身上及警车车窗上乱砸,用手将民警刁某面部、颈部等多处抓伤。

  开庭前,被告人张某已经依法被取保候审,主审法官考虑到其因不懂法律而伤害民警获罪,决定上门公开宣判,给当地村民上一堂法制课,达到警示和震慑效果。

  襄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民警找其调查核实有关问题时,持铁锹威胁,后又使用暴力将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抓伤,经鉴定属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鉴于其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本案主审法官对被告人张某进行了训诫,教育其遇事不冲动,多学习法律知识,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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