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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世界贸易中心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纷上诉案

本案关注点: 合同对工程结算约定不明,在建设工程审核中,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认可的关于工程款结算的审核书,可以作为认定工程款的依据,发包人对该证据提出异议却又不提供证据的,法院对其异议不予支持。

山东世界贸易中心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苦):山东世界贸舄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6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38号。

  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査明的事实

  1993年2月22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以下简称中建八局)与山东省商业大厘(后更名为山东世界贸易中心,以下简称世贸中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建八局承建世贸中心大厦工程,工程内容为现浇钢筋砼框筒结构,建筑面积11.2万平方米,地下3层,地上裙房6层,主楼48层,总髙度180米;承包范围为全部土建、安装工程总承包;1992年12月28日开T,自开工之日计算42个月竣工,总日历H期1278天;工期延误按合同条件规定外,增加工期相应顺延条款:(1)世贸中心未能按规定H期提供图纸;(2)世贸中心未按要求支付工程款;(3)双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延误;关于工期提前,本工程按国家工期定额计算为2710天,现根据要求提前为1278天,提前期为1432天,提前率为53%,中建八局采取增加设谷、设施和人员投入,其抢工费及工期提前奖为:按合同期竣工(考核指标为合同工期加上应顺延的工期),世贸中心付给中建八局700万元作为施工措施费及工期奖,每提前一天,世贸中心付给中建八局1万元的奖金,如不能按期完工,取消抢工费及工期奖,每拖延一天罚款1万元,工期奖分阶段预支,地下室结构完成预支20%,地上6层结构完成预支20%,主体结构完成支付20%,安装基本结束、装饰开始预支20%,其余在按期竣工时付清;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工程质貴经山东省济南市建筑工程质*监督站评定为优良后,世贸中心一次性给予中建八局350万元奖励;预付工程款总金额2_万元;工程款按当月完成的建安工作*,下月5日内支付,年终调整,竣工总淸算》世贸中心违约,承担造成中建八局X序停止施工影响工期的责任,工期顺延,赔偿中建八局经济损失,?土建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及安装工程的金属材料、电缆等及进U设备、材料由世贸中心供应,供应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质最等级和供应时间附淸单提交中建八局;地方材料由中建八局采购,油毡、沥青、玻璃、燃料油等材料双方另签协议;竣工结箅按省、市规定决算的程序计算,即施工图预算加设计变更签证,竣工验收后一个半月内提交结算,世贸中心接到中建八局结算报告后30H内批准结算报告,世贸中心在批准结算报告后5R内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违约按合同条件处理,违约金数额5_元。损失按合同条件规定。双方协商:建筑安装工程由中逮八局总承包,地基灌注桩工程由山东省冶金地质工程勘察公司分包,由山东省济南市专业部门统管的室外工程,如室外煤气、供电、电信、消防等另议;玻璃幕墙工程、电扶梯工程、室内精装修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室外弱电系统安装由世贸中心招标,中建八局参与协调,并帮助解决施工用水、电、机械等,世贸中心付给中建八局协调费,其工程质量及施工工期应符合中建八局要求;双方还就其他条款作了约定。1993年2月26日,山东省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该合同办理了鉴证。在上述合同签订之前,1992年]2月21日,世贸中心大厦基建处与中建八局物资部签订《委托代购“三材”协议书》约定,世贸屮心委托中建八局物资部采购供应世贸中心大厦工程“三材”,世贸中心协助。地下工程所用钢材世贸中心负责采购1200吨,其余由中建八局物资部负责采购,地上工程所用钢材全部由中建八局物资部采购供应,世贸中心协助。工程用水泥、木材全部由中建八局物资部负责采购供应。双方还就交货地点、结算办法等作了约定。

  1997年3月15日,世贸中心与中建八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建八局承建世贸中心大S东部裙房工程。工程内容为现浇砼框架结构,建筑面积28,55"7平方米,地下2层,地上7层,总髙38.4米;承包范围为主体结构全部,地下1层、2层,地上1层、2层内装修,不含外装修,全部安装工程;1997年3月15口开工,1998年1月10竣工(中建八局承包范围内),1997年8月6日完成主体;质量等级为优良;关于工期延误,除合同条件规定外,工期顺延的条件:(1>世贸中心未按规定日期提供图纸;(2)世贸中心未按要求支付工程款;(3)世贸中心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延误;关于工期提前,本工程按国家工期定额计算为639天,根据要求229天,提前410天。中建八局采取增加设备、设施和人员投人,使工程按合同期完成。施工费和工期提前奖与质量奖合并。工程质量经山东省济南市质fl监督站定为优良,世贸中心付给中建八局工程总价5%的优良奖;工程款按月进度支付,年终调整,竣工总结算;国产和进口设备世贸中心提供,进口材料及工程所需的有色金属由世贸中心提供,世贸中心提供的设备按种类、规格、数讨、质量等级和供应时间附清单提交中建八局;除世贸中心供应的材料设备外,所有设备和材料均由中建八局采进,中建八局采进价格事先向世贸中心报价,世贸中心签字认可后由中建八局组织供应;结算方式为施工图预算加变更和签证及政策性调整;工程分包和分包内容执行合同条件,中建八局分包的工程由中建八局与分包单位结算,世贸中心直接发包的分部分项工程由世贸中心与分包单位结算,但中建八局要按“济建基字(1995)28号文件”标准收取总包配合服务费;在合同工期内,每提前一天奖500元,每拖后一天罚款500元;合同经山东省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鉴证之日起生效,工程交工、工程款付清后自动失效;双方还就其他内容作f约定。1997年7月18日,山东省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上述合同办理了鉴证。2000年7月31曰,双方就世贸中心计算机中心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中建八局承建的工程内容为框架、建筑面积3954平方米;承包范围为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装饰、桩基施工的全部工作内容;2000年4月26日开工,2000年10月1日竣T:;中建八局按乙级取费,工程类別执行有关规定,建筑安装执行丨996年《山东宵建筑安装工程综合定额》、1999年出版的《济南地区材料价H表》、国家、省、市政策性调整,人工费调整按21元/天;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中建八局分别进行了施工。主楼工程和东部裙房丁_程于2000年12月份进行了综合验收。2002年3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给世贸中心出具证明称,世贸中心工程主楼1-7层、18~20层、21-48层,二期附楼裙房4~7层的室内装饰,安装工程共计35,100平方米,以及主楼室外玻璃幕墙,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四方验收等级为优良,以上部分工程山东省济南市建筑T程质量监督站已于2000年12月20H前竣工质量备案审査完毕,符合优良标准。计算机中心工程于2001年底对3层以上进行了验收,2002年6月对3层以下进行了验收。

  另査明,1996年4月25日,世贸中心与山东商业建设总公司(双方均为山东省商业集团的下属法人单位,山东商业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商建总公司)签订《关于〈山东世界贸易中心一期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的协议》约定,由世贸中心物业部预算科和商建总公司下属建设监理公司现有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组成世贸中心一期工程预决算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的主要工作是世贸中心一期工程已建成工程的预、决算审核工作,世贸中心已送请历下区建行审核的土建工程决算的复审工作,在建项目中新上项目工程预、决算的编、审工作等;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预、决算审核程序如下进行:首先由审核小组自行审核工程预决算,然后送请山东省商业厅审计处或山东省、济南市有关部门进行全面审计;审核小组审核单项、分项工程预决算的步骤为:(1)首先对施工单位编报的工程预决算进行认真、全面的复核,找准工程预决算中存在的问题;(2)向世贸中心、集团总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征得领导的原则同意;(3)与施工单位面对面的核对、座谈,直至双方认可;(4)整理、调整工程预决算,双方签字盖章;为加强预决算审核工作的领导,设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高善棋(世贸中心副总经理);审核工作自1996年5月开始至世贸中心一期工程预、决算审核完毕结束,总审核时间约一年。2001年2月6日,世贸中心与山东省商业集团建设监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理中心)签订《工程结算审核协议》约定,受世贸中心委托,双方合作审核的工程结算为一期工程的主楼安装(1-45层,通风、水、电)、二期工程的建筑工程、结构工程(部分)、安装工程(通风、水、电)、计算机中心工程的土建(建筑、结构及装饰)、安装(通风、水、电),以上项目结算审核工作的分工为:世贸中心负责审核工程量及其供材数量、市场价,监理中心负责审核套定额、取费及材料分析;受世贸中心委托,监理中心单独审核的工程结算为一期工程的建筑、泰安商城的改造工程。根据上述两份审核协议,监理中心自1996年至2001年11月28日对中建八局编报的工程价值进行了审核,编制了《工程审核结算书》并加盖了印章,中建八局在上述《工程审核结算书》上盖章对审定价值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审核结算书》,由中建八局施工的世贸中心主体工程的安装工程价值为94,497,352.96元,主体工程的土建工程价值为172,937,080.01元,世贸中心东部裙房工程价值为65,069,894.19元,世贸中心计算机中心工程价值为7,532,565.48元,总计为340,036,892.64元。根据《世贸中心一中建八局调节表(2002年度)》,世贸中心账面余额为250,895,604.96元,中建八局账面余额为248,897,353.61元,差额在于双方对以下付款持有异议:1999年3月至2002年2月世贸中心付给中建八局安装一公司工程款49万元、1995年1月和12月支付110万元、1997年4月24H代交劳保费39万元、2002年5月的微机抵款18,250元、2002年12月的材料差价1.35元。

  又查明,2001年10月26日,世贸中心与中建八局工程承包部签订合同(以下简称10?26合同)约定,根据双方已签订的合同,经初步核算,世贸中心约欠中建八局工程款5000万元左右,本工程欠款的具体数额以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审定值扣除世贸中心已付给中建八局的T程款差额为准;双方同意,先将世贸中心所有的银座大厘写字间]0、11J2层共3288平方米的房产,按双方约定的价格即13,200元/平方米,共计作价4340万元,抵偿世贸中心所欠中建八局的工程款,另外支付现金500万元,待工程结算全部经中介机构审计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按确认的实际欠款余额,世贸中心以房产抵偿所欠中建八局的工程款。在合同签字生效后,世贸中心负责提供上述房产的相关资料,房产的交接手续在合同签字后两个月内完成,世贸中心给中建八局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证书,并保证中建八局在合同生效后半年内拿到房产证书(非世贸中心原因所致迟延除外);合同签字生效后,双方原有的世贸中心大厦建设施工合同中有关支付工程款的事项依照本合同执行。双方还就房产的过户、房产移交后的管理、房产的改建、装修等作了约定。2002年3月13曰,世贸中心与中信实业银行济南分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契约》约定,世贸中心将大厦写字间10、11、12层房产及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抵押给中信实业银行济南分行。2002年3月14H,《房地产抵押契约》经山东省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审批。

  还査明,世贸中心曾与中建八局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签订《施工协议》(无具体签订时间)约定,安装公司承建世贸中心2000年技术改造工程,安装公司按丙级一类工程取费;工程开工后,每月25日前安装公司向世贸中心提交当月工程预算,世贸中心当月审核,在下月5日前支付工程款;双方还作了其他约定。

  二、当事人一审起诉与答辩情况

  中建八局起诉称:其与世贸中心分别于1993年2月26日、1997年7月18曰和2000年7月31日就世贸中心大厦工程的主体工程、东部裙房工程和计算机中心工程订立施工合同。主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1.2万平方米,承包范围是全部土建、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结算及拨付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中建八局按约组织施工,后由于世贸中心资金严重紧张,无法及时足额拨付工程进度款和材料款,工程一直处于时断时续的施工状态,直至2000年初工程才交付使用。2001年9月17日决算,主体工程造价269,216,727.70元,世贸中心尚欠工程款74,949,574.95元,其中32,549,574.95元中建八局已先行起诉,另外4240万元,双方签订的10.26合同约定,由世贸中心以世贸中心大厦主楼第10、11、12层写宇间抵偿,但世贸中心至今未履行合同,并且该=层写字间世贸中心于2002年3月抵押给了中信实业银行,为此特补充诉讼,请求判令世贸中心支付4240万元工程款。同时,由于世贸中心根本违约,以房抵债合同已无法疆行,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10?26合同。东部裙房施工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28,557平方米,工程质量奖(包括抢工费、工期提前奖)为总造价的5%,2001年9月17日决算总造价为62,838,750.72元,世贸中心尚欠125,393,97.27元。计算机中心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约3954平方米,2001年10月31日决算总造价为7,532,565.48元,世贸中心尚欠3,360,005.46元。2002年12月,中建八局就东部裙房和计算机中心两项工程欠款申请仲裁,因世贸中心提出管辖异议,特撤回仲裁并补充诉讼。综上,请求依法判令世贸中心:(〗)支付工程欠款90,848,977.68元(其中主体工程74,949,574.95元,东部裙房丨2,539,397.27元,计算机中心3,360,005.46元)。(2)支付工程质量奖、抢工措施费、工期奖共计12,54丨,937.54元(其中主体工程9,400,000元,东部裙房3,141,937.54元),总包协调费约3,600,000元。(3)支付滞纳金9,848,661.08元(其中主体工程8,059,601.87元,东部裙房1,498,351.54元,计算机中心290,707.67元)。(4)解除中建八局与世贸中心签订的10.26合同。(5)世贸中心赔偿中建八局律师费、办案费等经济损失。(6)世贸中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7)确认中建八局享有工程价款、质貴奖、抢丁.费、工期奖、总包协调费的优先受偿权。

  世贸中心答辩称:中建八局违反10.26合同约定,在未经中介机构依法审定的前提下,单方提出的诉讼标的额不实,其在起诉状和补充诉状中提出的累计.X程款请求额90,848,977.68元,依照合同约定不能成立。双方签订的10?26合同约定,所有的商业大厦工程欠款的具体数额以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审定值扣除世贸中心已经付给中建八局的工程款差额为准。这是双方真实的合约,中建八局不顾合同约定,单方提出工程款诉讼标的额是不适当的。中建八局所诉的工程欠款数额还包括未转账的世贸中心采购材料款约1000万元,还有至少30万元的水泥款未从中建八局请求额中扣除,中建八局所提的数额不能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双方订立的〖0.26合同合法有效,房屋至今未过户,是合同全面履行的不足,可以协商切包括10.26合同订立后,中介机构须调取相关资料和情况,中建八局不配合、不合作,严策影响了审计进度。中建八局在诉状中提出的9,8站,661.08元滞纳金诉讼请求额,依法不能成立。中建八局提出的16,141,937.54元的工程质童奖、施工措施费及工期奖、总包协调费,也依法不能成立。主体工程至今未获得全面优良等级评定,故不存在350万元工程优良奖的前提;主体工程施工期限远远滞后于合同约定的期限,700万元施工措施费及工期奖不成立,分段于前期支付的丨10万元应予退还或冲抵T程款;中建八局提出的东部裙房部分的质量奖、施工费、工期奖计3,141,937.54元的谙求,同样缺乏事实根据;总包协调费360万元也无事实支持。2003年2月28日,世贸中心向一审法院提出工程决算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未予准许。

    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与认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建八局与世贸中心签订的各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在ft愿、平等的前提下经过协商签订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1)关于10?26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3中建八局与世贸中心签订的丨0?26合同,双方的主要目的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以房抵款,2002年3月世贸中心严重违约,将10?26合同约定的房产抵押给了中信实业银行济南分行,导致该合间S的不能实现,因此,10?26合同依法应予解除,中建八局起诉要求解除丨0?26合同的主张,理由成立,予以支持。(2)关于本案的工程价款是否应当审计的问题。1996年4月和2001年2月,世贸中心两次与监理中心签订协议,由世贸中心委托监理中心对中建八局编报的工程价值进行审核,监理中心在审核后编制了《工程审核结算书》并加盖了印章,后中建八局在《工程审核结算书》上签字盖章对审定价值予以确认,虽然世贸中心除了在1994年、1995年以及1996年9月26R和2002年2月3日的《工程审核结算书》上签字盖章外,未在其他《工程审核结算书》上盖章,但监理中心作为受托单位在其他《工程审核结算书》上盖章认可的行为,应视为世贸中心对《工程审核结算书》的认可,且世贸中心也自始至终参与了对工程价值的审核,因此,应当认定世贸中心与中建八局已对工程价款的数额达成了一致。虽然世贸中心提出10?26合同中双方约定,工程欠款的具体数额以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审定值扣除世贸中心已付给中建八局的工程款差额为准,但这里的中介机构双方约定不明.且10.26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在10.26合同签订前,监理中心正在对工程进行审核,该审核一直持续到2001年11月28日,且从监理中心的工商登记来看,其经营范围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另外,世贸中心在向一审法院提出工程决算鉴定申请时,已经超出了—审法院《举证通知书》规定的举证期限。综上,对世贸中心提出的本案工程造价应进行鉴定的主张,不予支持。(3)关于欠款数额。根据《世贸中心一中建八局调节表(2002年度)》,截至2002年丨2月31日,世贸中心的付款数额为250,895,604.96元,中建八局E2收工程款数额为248,897,353.61元。双方争议的:①调节表上记载的世贸中心已付的49万元。根据世贸中心与中建八局安装公司签订的协议,该部分工程款应由世贸中心与中建八局安装公司直接结算,世贸中心也承认该部分工程款与中建八局的工程款是各自独立的,因此,该49万元不应计人中建八局已收工程款之内。②中建八局已收的110万元工期奖。根据发票记载,该部分款项明确写明为大厦工期奖,世贸中心在付款当时对此也没有异议,因此,该110万元应当认定为工期奖。③39万元的劳保费。根据山东省济南市建筑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济南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意见》,劳动保险费用应由建设单位世贸中心交纳,因此,该39万元不应认定为工程款。④18,250元的微机款。根据2002年6月25日双方签订的协议,购置微机的款项应由中建八局负担,因此,该18,250元应抵顶工程款3⑤1.35元的材料差价。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材料差价应由建设单位世贸中心负担,因此,该1.35元不应计人工程款。综上,中建八局已收工程款应认定为248,915,603.61元。世贸中心应付工程款为340,036,892.64元,世贸中心尚欠中建八局工程款91,121,289.03元。中建八局起诉主张的工程欠款数额为90,848,977.68元,对超出中建八局主张部分的欠款数额,因中建八局未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审理。(4)关于滞纳金。本案中,世贸中心欠款事实淸楚,证据充分,双方在《建筑工程施下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作了明确约定,根据双方约定,世贸中心应向中建八局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中建八局诉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滞纳金不当。因此,应按合同约定,由世贸中心支付中建八局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的汁算应自双方最后结算日之次日(即2002年2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5)关于工程质量奖、抢工费和工期奖、总包协调费。关于工程质量奖,根据2002年3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给世贸中心出具的证明,虽然世贸中心大厦的部分丁程验收等级为优良,但尚有部分工程未组织验收,未最终出具验收报告并颁发优良证书,中建八局要求支付工程质量奖的主张,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关于抢工费和工期奖,虽然本案工期的考核指标为合同工期加顺延工期,但从双方约定的内容来看,应是中建八局在合同工期内竣工才可获得工期奖,但中建八局未在合同工期内竣工,因此,剩余工期奖应不予支付。关于总包协调费,除合同外,中建八局未能举出其他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6)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明确赋予工程承包人的一项权利,世贸中心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淸楚,故对中建八局对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应予支持。(7)关于中建八局主张的律师费和办案费的损失问题。中建八局未提交相关费用的单据,其该项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8)关于世贸中心提出的约1000万元的供材和30余万元的水泥款未从工程款中扣除的问题。在双方所作的《工程审核结算书》和调节表中均包括了材料款,世贸中心对其该颂主张并未举出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中建八局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世贸中心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63条、第84条、第106条第J款、第108条,《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第107条之规定,判决:(1)世贸中心S判决生效之日起10R内支付中建八局工程款90,848,977.68元;(2)世贸中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R内支付中建八局逾期付款滞纳金(以90,848,977.68元为本金,自2002年2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R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解除世贸中心与中建八局于2001年10月26H签订的合同;(4)中建八局对该案工程价款有优先受偿权;(5)驳回中建八局的其他诉讼清求。案件受理费806,207.60元,财产保全费229,789元,由世贸中心负担828,797.28元,中建八局负担207,199.32元。

   四、当事人上诉与答辩情况

  此贸中心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双方继续脯行10?26合同中关于工程款结算的约定,委托山东正源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源会计所)或由二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本案所涉工程款进行审计。世贸中心付给中建八局的1丨0万元工期奖应折抵工程款。一审判决判令世贸中心从2002年2月4日起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不当,应予纠正。主要理由:(1)双方签订的丨0?26合同系有效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欠款的具体数额以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审定值扣除世贸中心已付给中建八局的工程款差额为准。世贸中心为逋行该项约定,委托正源会计所对本案工程款进行审计,中建八局派员参加上述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在正源会计所出具的《计算机中心建筑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所附的各分项工程审定结算书上签字认可。一审法院不顾10.26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条款已部分履行的事实,判令全部解除10?26合同,侵害了世贸中心的合同权利,应予纠正。(2)监理中心编制的《工程审核决算书》,是山东省商业集团内部对工程款的初审,完全出于对待审资料的整理、初查,并非丨0?26合同中所指的中介机构,世贸中心也并未认可监理中心的单项初审结果,且监理中心没有合法的工程审计与鉴定资质,参与审计的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另,国有重大基建项目,依地方法规规定必须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综上,监理中心编制的《工程审核决算书》不应作为本案认定工程款的依据。应按照10?26合同的约定继续委托正源会计所对本案所涉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或由二审法院委托专业部门进行审计。(3)世贸中心并未认可监理中心的审汁为最终审计,一审判决以中建八局在监理中心出具的最后一份《工程屯核结算书》上签字的次H作为世贸中心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起算时间没有依据,应予纠正。(4)双方合同约定,中建八局在合同约定的丁.期内竣工才可获得工期奖,佴中建八局未在合同工期内竣工,无权取得工期奖,故世贸中心预付中建八局的110万元工期奖应折抵工程款。(5)~审审理中,中建八局两次增加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没有在中建八局增加诉讼请求后,相应延长世贸中心的举证期限,违反案件审理的法定程序,侵害世贸中心的诉讼权利。中建八局当庭答辩称:丨0?26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是世贸中心以房产折抵中建八局的工程款项,因世贸中心将用以抵偿工程款的房屋抵押给中信实业银行济南分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审法院判令解除该合同,适用法律正确。监理公司是按照世贸屮心的委托进行工程款结算的审核工作,其出具的审核报告,应是代表世贸中心出具,中建八局对上述报告签字认可,应视为中建八局与世贸中心对工程款的决算达成一致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五、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査明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査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六、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与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世贸中心与商建总公司于1996年4月25日签订《关于〈山东世界贸易中心一期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的协议》约定,由世贸中心物业部预算科和商建总公司下属建设监理公司现有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组成世贸中心一期工程预决算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的主要工作是世贸中心一期工程已建成工程的预、决算审核工作。审核小组对施工单位编报的工程预决算进行复核,向世贸中心、集团总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征得领导的原则同意,与施工单位面对面的核对,直至双方认可,并整理、调整工程预决算,双方签字盖章。世贸中心与监理中心于2001年2月6日签订《工程结算审核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审核工程结算。上述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是,监理中心从1996年起即与世贸中心共同对中建八局提交的工程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工程决算审核报告》。世贸中心对监理中心的审核工作予以认可,并在部分《丁程审核决算书》中签字蓝章,监理中心实际上承继r世贸中心委托商建总公司进行的工程款审核工作。上述两份审核协议约定的内容表明,监理中心按照世贸中心的委托及授权,协助世贸中心审核中建八局提交的工程决算书,并非作为专业鉴定单位独立进行工程款结算的审计工作。监理中心这种有偿协助工程款结算审核的经营活动,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监理中心按照世贸中心的委托,将双方的审核结果形成《工程审核决算书》,并提交中建八局。中建八局在该《工程审核决算书》上签字认可,该《工程审核决算书》即对世贸中心与中建八局产生法律约朿力。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对监理中心出具的《工程审核决算书》组织质证,世贸中心没有提出正当的理由及充分的依据否定i?-述《工程审核决算书》的真实性及确定的工程款数额的准确性,一审法院以监理中心出具的《工程审核决算书》作为本案认定工程款的依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世贸中心t诉认为监理中心的审核只针对集团内部,属于内部的审核。监理公司不具有相关的鉴定资质,参加审计的人员未取得相关专业鉴定的资格,故而认为监理公司出具的《工程审核决算书》不能作为本案认定工程款依据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皖不予支持。世贸中心与中建八局工程承包部签订的10?26合同虽然约定,工程欠款的具体数额以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审定值扣除世贸屮心已经付给中建八局的丄程款差额为准,但没有明确具体的中介机构,该结算条款约定不明。双方在本案诉至一审法院前,没有约定委托或者共同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具体中介机构进行工程款的审计工作,以完善合同约定不明的结箅条款?故10?26合同中关于工程款结算的约定,不具备履行的条件。世贸中心上诉称,其在2001年6月28U委托正源会计所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该会计事务所在2003年4月3日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在该审核报告中所附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书中,中建八局负责人员签字予以认可,说明中建八局认可世贸中心委托正源会计所进行审计,并参与了审计工作。以上事实证实双方已实际履行了10.26合同中关于结算的约定。根据查明的亊实,世贸中心委托正源会计所进行审计,是单方在10?26合同签n?前进行的委托,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中建八局知道委托正源会计所审计的亊实并予以认可。《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是正源会计所在一审诉讼期间出具的,中违八局未在上述审核报告中签字,一审庭审中中建八局对该审计报告并不认可,世贸中心提供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不足以证明中建八局与世贸中心已实际履行10'26合同关于工程款结算的约定。世贸中心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通过实际屜行弥补了10?26合同中结算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其要求继续履行丨0?26合同中关于结算条款的约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监理屮心出具的《工程审核决算书》具有作为本案认定工程款证据的法律效力。世贸中心主张本案应继续委托正源会计所进行审计或由二审法院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准许。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工程)约定,按合同期竣工(考核指标为合同期加上顺延丁.期),世贸中心付给中建八局700万元作为抢工措施费及工期奖,如不能按期完工,取消抢工措施费及工期奖,工期奖分段预支。以上约定表明,中建八局取得工期奖的前提是在合同期内竣工,但中建八局并未在合同期内竣工,故中建八局取得工期奖的条件尚未具备,无权向世贸中心主张工期奖。世贸中心预付的110万元工期奖应折抵工程款。一审法院认定中建八局未在合同期内竣工的事实,却判令中建八局有权取得世贸中心已支付的工期奖,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应予纠正。世贸中心认可拖欠中建八局工程款及其应支付中建八局逾期付款滞纳金的事实,一审法院以中建八局在监理公司出具的最后一份《工程审核结算书》上签字的次日作为世贸中心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起算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相符。世贸中心提出一审判决确定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起算时间不妥,怛没有提出纠正该起算时间的充足理由及证据,故对其认为应纠正一审判决确定的其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起算时间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世贸中心称一审法院没有相应顺延举证期限,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其诉讼权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最卨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于2004年1月9日以(2003)民一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1)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鲁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3项、第4项和第5项;(2)变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兽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1项为:世贸中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建八局工程款89,748,977.68元;(3)变更山东宵髙级人民法院(2002)鲁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2项为:世贸中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建八局预期付款滞纳金(以89,748,977_68元为本金,自2002年2月4曰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6,207.6元,由世贸中心负担800,000元,中建八局负担620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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