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景敏等诉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本案关注点: 旅游服务者在提供旅游服务时负有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旅游者在接受旅游服务时受到人身伤害而未能及时受到救助的,旅游服务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许景敏等诉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法院(2011)徐民终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许景敏、周兴礼、吴艾群、周冠希
被告(被上诉人):徐州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09年7月13日,徐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为组织本单位职工旅游与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旅游内容为:日照二日游。周继德作为徐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的职工参加了该次旅游活动。2009年7月18日,旅游团到达日照后,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日照金太阳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当地导游服务。按照约定当日下午的旅游活动内容是到日照第三海滨浴场游玩。在前往海滨浴场前,导游向旅行团告知海水浴不在服务范围内,属自愿项目,发生意外责任自负,包括周继德在内的17名游客在提示上签了字。抵达日照第三海滨浴场后,因无停车位,导游又将旅游团带至日照太公岛浴场。周继德在下海游泳时发生溺水事故,经日照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7月27日死亡。事故发生时,日照太公岛浴场正处于维修阶段,太公岛海水浴场游客须知以及友情提示中均有该海水浴场“停止营业,海上无任何防护设施,严禁游客下海游泳冲浪”等内容。许景敏、周兴礼、吴艾群、周冠希分别是周继德的妻子、父亲、母亲和儿子,因赔偿事宜与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协商未果,遂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43717.84元。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认为,在前去旅游地点时导游已经告知所带入地点均禁止下海,如发生意外,责任自负,周继德也在告知书上签字。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责任。
【案件焦点】
1.徐州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否在存在侵权行为以及行为是否存在过错;2.徐州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与周继德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旅游服务者,有义务将包括周继德在内的游客安排到具备安全保障的正常营业场所接受旅游服务,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上述义务,将周继德等游客带至不具有安全保障条件的非正常营业的太公岛浴场游玩,对周继德享有的安全保障权利造成了损害,应认定徐州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存在过失。2.旅游者在海滨浴场所享有的安全保障利益应当包括溺水后获得被紧急救助的利益。因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过失行为导致浴场急救行为的缺失,故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过失行为与周继德溺水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因周继德系成年人,应当对下海游泳行为的危险性有合理认知,亦应当根据太公岛海水浴场的告知内容对自己下海游泳行为作出合理判断,因此,周继德选择下海游泳的行为与导致溺水事故的后果亦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对事故后果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上,考虑周继德的行为过失以及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过失与周继德溺水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的原因力关系,法院酌定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许景敏、周兴礼、吴艾群、周冠希承担周继德事故损失2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一、徐州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许景敏、周兴礼、吴艾群、周冠希丧葬费3166.7元、死亡赔偿金822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95374.7元;二、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周兴礼被扶养人生活费17537.3元;三、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周冠希被扶养人生活费23675.4元;四、驳回许景敏、周兴礼、吴艾群、周冠希的其它诉讼请求。
许景敏、周兴礼、吴艾群、周冠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