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李大某、李小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本案关注点: 按照完全赔偿原则,可得利益属于间接损失的范畴。可得利益是将来能够获得的利益,在该利益未获得前由于侵权人的行为导致该利益丧失。因此,可得利益损失能够要求侵权人赔偿。
张某诉李大某、李小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情】
2012年12月3日10时许,张某带着自己喂养待产的德国牧羊犬行走时,被李大某驾驶的一辆中型拖拉机撞死,经张某与李大某、李小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现张某诉请判令被告李大某、李小某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28000元,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直接支付给张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辩称:本次事故无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对本案事实和责任无法认定,鉴定费、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被告李大某、李小某同意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后,李大某并未在现场停留,驾车立即离开现场。原告张某随后向荣昌县吴家派出所报警,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另查明,本案原告张某系被撞犬只所有人,事发当天,其牵着该犬只外出行走在公路右侧,后犬只因人多受惊挣脱原告控制而跑开在公路左侧被撞。被撞时,该德国牧羊犬系待产犬只。经荣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损失情况为:一、德国牧羊母犬一只(芭荷玛·海侠)16000元;二、待产幼犬(成活率按60%计算):13条×60%≈8条×2000元/条=16000元;三、扣除成活幼犬出生至出售期人工及饲养费用2000元/月×2个月=4000元,合计损失价值人民币28000元。
被告李大某与李小某系父子关系,李小某系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事发时,该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及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该约定以黑体加粗的方式载明。
向前 陈莉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