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肇事逃逸其父销毁证据案
本案关注点: 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父为帮其逃避刑事追究帮助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如果行为人及其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能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吴某肇事逃逸其父销毁证据案
儿子无证驾驶摩托车将横过公路的行人撞伤致死后逃逸,父亲伙同帮忙毁灭证据。4月1日,十堰市茅箭区法院以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父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8年2月26日晚,被告人吴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十堰市白浪收费站往白浪郑家湾路口方向行驶,当行至白浪东路木材检查站前路段时,将横过公路的行人刘某撞伤致死。事后,吴某驾车逃逸。次日,吴某将此事告诉其父,并将肇事摩托车骑至郧县老家藏匿。其父得知被害人刘某死亡惟恐罪行败露伙同吴某将肇事摩托车运至郧县亲威家拆解并将车轮及发动机等部分配件掩埋,后该案被公安机关侦破。
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父为吴某逃避刑事追究帮助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吴某及其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能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十堰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