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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动力公司诉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飘亮购物中心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侵权复制品的销售商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除了其销售的侵权复制品有合法来源外,其主观上应当没有过错,即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销售的复制品是侵权产品。因商品存在极大的侵权风险,销售商能够判断该商品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极大可能性,仍然予以销售的,主观上存在过错,不应当免除法律责任。

原创动力公司诉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飘亮购物中心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享有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的喜羊羊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2010年11月16日,原创动力公司在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飘亮购物中心(以下简称飘亮购物中心)购买了一件儿童棉衣,并取得了飘亮购物中心的发票。在该童装上有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上述美羊羊卡通形象。另外,该童装上无产品合格证及生产厂家,只在吊牌上显示有“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朝安路环市镇童装城16座二楼”及电话和传真号码。飘亮购物中心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销售的童装的合法来源。飘亮购物中心是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市百利公司)的分支机构,有营业执照,但无独立资金。

  原创动力公司认为漂亮购物中心销售涉案童装的行为侵犯了其对美羊羊形象享有的著作权,要求漂亮购物中心及旺市百利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审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飘亮购物中心作为涉案童装的销售者,并未举证证明该童装的合法来源。另外,从该童装上的标识来看,无产品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明显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对商品标识的要求,飘亮购物中心作为销售者应当能够意识到这种商品存在很大的侵权风险,故其主观上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飘亮购物中心应当承担停止销售、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飘亮购物中心是旺市百利公司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资金,旺市百利公司对此应当与飘亮购物中心共同承担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飘亮购物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带有涉案卡通形象的涉案商品;二、飘亮购物中心和旺市百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原创动力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三、飘亮购物中心和旺市百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原创动力公司合理费用2000元;四、驳回原创动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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