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仇某、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侵害人身自由权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和医疗机构误把受害人当成精神病人并强行将其送进精神病院进行治疗,属于非法侵害人身自由权,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吴某诉仇某、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侵害人身自由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吴某与仇某结婚多年一向感情不和,2002年9月23日,因仇某怀疑吴某有精神病,遂将吴某送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该中心强行收入,四天后医院方才诊断其精神正常,同意吴某出院,吴某出院后将仇某和医院诉至法院。吴某认为仇某和医院误把自己当成精神病人并强行将自己送进精神病院,被当成精神病治疗,严重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因此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5万元。
被告上海精神卫生中心辩称,在对吴某的整个治疗过程中均符合法律法规和治疗常规,不存在侵犯原告人格权,造成其精神损失的事实。当时吴某的表现确有猜疑明显、情绪激动的行为,因此建议住院观察。其后,仇某为吴某办理了入院手续。根据医院的有关规定,治疗过程符合法规和诊疗常规,并无过错。因此精神中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作为专业机构,在对疑似精神病人实施强行收治的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仅仅依据出诊医生与吴某进行的15分钟左右的简短谈话,没有向吴某周围的人进行必要的走访和调查了解,即判断她患有“人格障碍”,有失科学公允。但精神中心的行为是基于仇某申请而为,因此负次要责任。仇某以妻子可能患有精神病为由,申请该精神中心对妻子予以强行收治,严重侵犯吴某的人身自由权,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令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赔偿吴某精神损失5000元,仇某赔偿吴某精神损失45000元,并以书面形式向吴某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