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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艺美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关注点: 住宅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装修企业应赔偿损失。

  
北京艺美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艺美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名称为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一、案情
  1998年8月13日,陈某与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以下简称工美装饰公司,二审期间变更为北京艺美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家庭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为陈某的住房做室内装修,工程期限45天,工程总价款10万元;工程所需材料,除规定由陈某承办外,其余均由工美装饰公司购置;工美装饰公司购置的材料,由陈某验收同意后方可使用;工美装饰公司要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装修范围和内容施工,确保装饰工程的质量;装饰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工美装饰公司应进行返工。合同签订后,工美装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其中,工程所用的板材等装饰材料由工美装饰公司从市场上购置。竣工后,陈某于1998年10月3日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并结清了工程款。同年10月28日,陈某与工美装饰公司签订了《家庭装饰工程保修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本工程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工程承包方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为一年。此后,因室内呛人气味长久不消,陈某委托某中心进行检测,得知居室内的刺鼻气味是装修材料挥发出的游离甲醛严重超标所致。在保修期内,陈某就居室内甲醛超标无法居住的问题,找工美装饰公司协商,但无结果。2000年6月28日陈某以装修后室内甲醛浓度严重超标,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彻底清除污染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270646.4元。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工美装饰公司之间订立的家庭装饰工程合同和家庭装饰工程保修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同有效。该合同约定施工材料由工美装饰公司购买,工美装饰公司即应对施工材料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负责,现工美装饰公司装修的房屋,因装修材料释放出的甲醛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致使陈某无法居住,工美装饰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对装饰工程释放甲醛部位保修返工的义务。工美装饰公司在保修期内,未根据陈某的要求对装饰工程进行必要的保修或返工,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但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对工美装饰公司购进的一切材料由陈某验收同意后方可使用,故应减轻工美装饰公司的责任。现陈某起诉,要求工美装饰公司清除挥发甲醛气体的装饰材料,并赔偿拆除挥发甲醛气体装饰材料的损失费、检测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的理由正当,工美装饰公司应进行清除,并对上述费用予以适当赔偿。如工美装饰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清除挥发甲醛气体的装饰材料,应适当给付陈某清除施工费,由陈某自行清除。陈某的房租费要求过高,本院依据同等条件下的市场租房标准给予适当核定。陈某的慢性咽炎,因其发生不能排除甲醛的持续刺激作用,故应给予一定补偿。其他人身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及赔偿物业和房屋折旧费等损失的要求,因相应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遂判决如下:1.被告工美装饰公司赔偿原告陈某房租费43200元、拆除挥发甲醛气体的装饰材料费40688.8元、检测费450元、交通费857.4元、误工费1849元、一次性医疗补偿费2000元,共计89029.2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2.被告工美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除原告陈某房屋内挥发甲醛气体的木质部位的装饰材料。逾期不清除,给付原告陈某拆除挥发甲醛气体的装饰部位的施工费9000元,由原告陈某自行清除;3.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工美装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美装饰公司与陈某签订装饰合同及保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应为有效。陈某装修房屋以能够正常使用为合同履行的基本目的,工美装饰公司所用材料释放出的甲醛致使陈某无法正常居住,工美装饰公司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所做判决并无不当。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未通过工商企业年检被注销,在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基础上重新组建的北京艺美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对原工美装饰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对偿付主体予以变更。综上所述,判决如下:1.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3项;2.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1项为北京艺美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陈某拆除挥发甲醛气体的装饰材料费40688.8元、检测费450元、交通费857.4元、误工费1849.1元、一次性医疗补偿费2000元、房租费43200元,共计89029.2元,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3.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2项为北京艺美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除陈某房屋内挥发甲醛气体的物质部位的装饰材料。逾期不清除,给付陈某拆除挥发甲醛气体的装饰部位的施工费9000元,由陈某自行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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