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龙某某非法组织卖血案
本案关注点: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了完成自己工作单位的献血指标而联系他人非法组织卖血,主观上没有盈利的故意,主观目的不是为了组织他人卖血,客观方面也未直接实施组织行为,不构成犯罪。
冯某某、龙某某非法组织卖血案
[案情]
2002年10月,冯某某所在的单位分到了12个献血指标,但是由于组织工作不力,单位没有几个愿意献血的,为了完成任务,冯某某主动同当地一著名“血头”龙某某取得联系,希望龙某某找人顶替单位的献血指标。龙某某非法组织当地农民12人顶替该单位献血,获利9000元,后案发。龙某某还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参与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事实。
[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冯某某是否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龙某某和冯某某违反有关献血的规定,未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侵犯了公众使用血液的安全性和献血者的人身安全,构成了非法组织卖血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龙某某为盈利目的,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但冯某某并未直接实施组织行为,也没有以盈利为目的,只是为了完成单位的任务,而不得不求助龙某某非法组织他人顶替卖血。因此对冯某某不能按犯罪处理,由其单位给予处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