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广发银行诉董某、富苑房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按揭购买期房时,即使银行和借款人(买房人)之间办理了预抵押登记,只要房屋的产权证还没有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银行也不得对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广发银行诉董某、富苑房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4)北民金初字第87号

  [案情]

  原告广发银行诉称,2013年4月1日,被告董某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购房贷款合同,贷款416000元用于购买安阳市开发区弦歌大道西段北侧宜居·格林春天一套房屋,被告董某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房产,并由被告富苑房产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依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被告董某连续逾期拒不偿还贷款,截至2014年7月20日共拖欠贷款411236.42元。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董某偿还贷款余额411236.42元及利息、复利、罚息等一切为实现债权的费用(费用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确认原告对本案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富苑房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被告董某购买了被告富苑房产公司开发设计的房产,已付房款首付179170元,剩余416000元向原告申请贷款。2013年4月1日,原告和被告董某签订个人购房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董某向原告借款416000元,并委托原告向被告富苑房产公司支付该款项用于购买上述房产,借款期限为30年,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43年4月1日止。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首期利率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计息。合同期内,如遇国家调整基准利率,原告有权从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之次年的1月1日起调整基准利率,在调整基准利率的同时不调整利率的浮动幅度,仍执行实际放款日的利率浮动幅度。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收取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预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被告董某还款期为360期,每月20日为还款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偿还法。被告董某未按合约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董某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可行使担保权利,要求被告富苑房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董某将合同项下所购房屋作为抵押财产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签署合同后,按照相关规定与贷款人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预告抵押登记,在该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3个月内办理正式抵押登记。被告富苑房产公司为原告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之口起至办妥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登记手续并将相关他项权利证明文件交原告保存时止。保证期间内,若被告董某连续或累计3期未足额交款,原告有权要求保证人富苑房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及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上述担保的范围为: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签订合同后,被告董某于2013年4月11日就上述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张。该借据载明:2013年4月11日起至2043年4月11日,利率为年5.895%。同日,原告根据被告董某的委托,向被告富苑房产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416000元。

  另查明,2013年4月11日,被告董某与原告在安阳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产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被告董某于2013年5月20日开始分期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至2013年2月20日被告董某共计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54899.04元(含从被告富苑房产公司扣划的保证金9463.96元),截至开庭之日尚有借款本金406223.65元及开庭之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未偿还。其中2014年4月、5月、6月、7月、8月,被告董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本金,仅支付部分利息。

  [审判]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董某向原告借款416000元,被告富苑房产公司自愿为被告董某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个人购房贷款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保护。被告董某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被告董某应负全部责任。截至2015年3月16日,被告董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6223.65元,且被告董某已经连续3期未足额还款,故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董某应立即归还剩余借款本金406223.6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依照合同的约定从2015年3月17日开始计付。被告富苑房产公司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董某与原告约定将涉案房产抵押给原告,并已经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但该房产所有权至今未转移至被告董某名下,未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的抵押权尚未成立。因此,原告要求就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董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6223.6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自2015年3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口止);二、被告富苑房产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