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案
本案关注点: 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严重违反法 定或约定义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 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 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从上述规定看,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以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 合同约定的行为为前提。用人单位应当就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
刘某诉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案
刘某于2001年3月进入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工作,该贸易公司未与刘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2009年2月8日,刘某以该贸易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贸易公司支付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仲裁裁决认为,刘某系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非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刘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要求贸易公司向其支付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