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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爱诉南海市金沙镇医院及深圳市欧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产品质量责任案

本案关注点:医疗机构和医疗器械公司销售的医疗器械未经我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办理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且外观包装无中文标识,违反我国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制度,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安全使用产品构成潜在威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不合理危险,因此,该医疗器械属于有缺陷的产品。

高小爱诉南海市金沙镇医院及深圳市欧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产品质量责任案
  【案情】
  原告:高小爱。
  法定代理人:高大眼、黄润兴,分别系原告的父亲、母亲。
  被告:南海市金沙镇医院。
  被告:深圳市欧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000年4月1日,原告高小爱到被告金沙医院接受OK镜片近视治疗,被告金沙医院的李世棣医生帮助原告高小爱试戴OK镜片,向原告高小爱说明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向其发给《患者手册》。原告高小爱佩戴OK镜片后,于2000年4月2日到被告金沙医院进行第一次复诊,经检查,右眼裸眼视力为4.6,左眼裸眼视力为4.6,2000年4月15日,原告高小爱进行第二次复诊,经检查,右眼裸眼视力为4.5,左眼裸眼视力为4.5,主诉无不适,2000年5月1日,原告高小爱进行第三次复诊,主诉左眼不适,视力有改善,左眼结膜充血,经检查,右眼裸眼视力为4.6,左眼裸眼视力为4.8,李世棣医生给予药物治疗,并嘱暂停OK镜治疗,2000年5月2日,原告高小爱进行第四次复诊,主诉左眼不适已愈,右眼出现不适,2000年5月3、4日,原告高小爱右眼不适加重,李世棣医生给予药物治疗后,炎症未能控制,原告高小爱眼睛不能睁,出现角膜溃疡,有脓性分泌物附着。2000年5月4日至5月7日,原告高小爱转往广州市中山医科大学眼科中心眼科医院门诊诊治,2000年5月8日,原告高小爱被收入该院住院治疗,至2000年5月16日出院,共住院8日,出院诊断证明书诊断原告高小爱为戴OK镜后诱发绿脓杆菌性右角膜溃疡,右眼裸眼视力为0.1,左眼裸眼视力为0.1+,右眼矫正不良,左眼戴近视镜可矫正至1.0,建议继续门诊治疗,如视力恢复不良(经半年以上观察),不能矫正,可行角膜移植治疗。南海法院于2000年11月29日委托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原告的损伤进行鉴定,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00年12月8日出具检验鉴定书,结论认为:根据检查,结合病历,原告高小爱的右眼患细菌性角膜溃疡(绿脓杆菌感染),导致右眼角膜白斑(0.8×0.6毫米),致使右眼视力为0.1(属低视力二级),已治疗半年,戴镜亦不能矫正,左眼戴近视镜后视力可矫正至1.0;根据病历,原告高小爱所佩戴的OK镜护理液及OK镜片细菌培养有绿脓杆菌生长,原告高小爱感染右眼细菌性角膜溃疡与佩戴OK镜片有直接关系;原告高小爱的右眼损伤为八级残废,右眼可行角膜移植治疗。
  两被告提供给原告高小爱使用的OK镜片和OK镜专用护理液的外观包装均无中文标识,且未经我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办理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被告欧剋公司不能指明销售产品的生产者。被告欧剋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眼镜的购销及其他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审判】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金沙医院购买OK镜片及护理液用于治疗近视,该OK镜片及护理液是被告金沙医院向被告欧剋公司购买的,故两被告均应视为销售者。原告与两被告间形成消费者和销售者的法律关系。两被告向原告销售的OK镜片及护理液未经我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办理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且外观包装无中文标识,违反了我国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制度,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的有关规定,构成该法第四十六条所指的“缺陷”,因此,本案讼争的OK镜片及护理液是具有缺陷的产品。原告佩戴有缺陷的OK镜片及护理液感染绿脓杆菌,导致右眼细菌性角膜溃疡,右眼损伤达八级残废,可见,佩戴有缺陷的OK镜片及护理液与造成原告伤残有因果关系。被告欧剋公司作为供货者,向被告金沙医院销售有缺陷的产品,被告金沙医院再向原告销售具有缺陷的OK镜片及护理液,两被告在销售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关于“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无履行销售者对产品质量合理注意的法定义务,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本案中,两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对产品缺陷引起损害无过错也不能举证证明引起损害是原告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导致的,应视为两被告有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两被告应对原告高小爱因佩戴有缺陷的OK镜片及护理液造成原告伤残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赔偿数额计算标准,被告金沙医院应退回原告购买0K镜片及护理液支出的费用2800元;原告请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包括法医鉴定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请求赔偿的金额计算不当。由于两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原告伤残的后果,且造成原告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原告请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即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所规定赔偿数额据以确定的因素,考虑两被告的过错程度和获利情况,原告眼睛致残所造成身心受损的后果等因素,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0元,原告请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0元偏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营养费,因无治疗医院证实原告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两被告赔偿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通讯费和其他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再次手术费和再次误工费,因事实尚未发生,故本案不予处理。为此,南海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南海市金沙镇医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高小爱购买OK镜片及护理液的支出费用2800元。
  二、被告深圳市欧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高小爱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款85691.4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
  三、被告南海市金沙镇医院对上列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高小爱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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