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诉现代快报社著作权侵权案
本案关注点: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报刊转载、摘编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亦不属法定许可使用。
原告(被上诉人):常某
被告(上诉人):现代快报社
[当事人诉辩理由]
常某诉称:2001年11月19日,其与中国工人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由该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其创作的小说《风往南吹》。该小说于2002年1月出版1万册,署名“淹死的鱼”。现代快报社未经许可,擅自对《风往南吹》进行删节、修改,歪曲创作原意,自2002年4月19日至5月12日在《现代快报》上连续刊载该小说,侵犯了其对《风往南吹》作品的著作权,给其造成了不良影响和财产及精神损失,请求法院判令现代快报社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1万元,赔偿精神损失6万元,赔偿因诉讼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代快报社辩称:1.现代快报社是从“黄金书屋中文网站”上下载的常某的作品,该网站未注明“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其有权在报纸上进行转载;2.在转载过程中,现代快报社取得了常某的许可,并在转载后按规定及时支付了稿酬;3.限于篇幅,报纸转载小说作品进行必要的缩减是行业惯例,现代快报社没有故意歪曲常某作品的内容;4.现代快报社没有通过转载常某的小说获利,《现代快报》的发行实际是亏损的,常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常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认定事实]
常某是小说《风往南吹》的作者。该小说创作完成后,首先在“黄金书屋中文网站”发表。2001年11月19日,常某与中国工人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中国工人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风往南吹》(署名“淹死的鱼”)小说作品中文本的专有出版权,中国工人出版社按版税(定价×销售册数×8%)向常某支付报酬,合同有效期6年。2002年1月,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该图书1万册,每册字数30万字,定价22.80元。
《现代快报》系现代快报社主办,于1999年10月12日创刊。目前,该报在江苏地区日发行量逾70万份。2002年4月,现代快报社未经常某许可,将《风往南吹》小说删改为约5万字,从2002年4月19日至5月12日分24期在《现代快报》上连载,作者署名为“淹死的鱼”。后现代快报社向常某邮汇稿酬2500元,因汇款时将收款人填成“常羽”,致常某未能从邮局收取稿酬。
[一审判决及理由]
1.《风往南吹》小说作品系常某独立创作完成,工人出版社出版的《风往南吹》小说文字作品与在“黄金书屋中文网站”传播的《风往南吹》数字化作品系同一作品,著作权均依法归常某所有。
2.现代快报转载《风往南吹》不构成法定许可使用。审理中,现代快报社辩称转载的作品来源于“黄金书屋中文网站”,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一事实。即使其转载的是常某在网上发表的作品,如果未经常某许可,也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
3.现代快报社未经许可转载常某《风往南吹》小说构成侵权。常某对其《风往南吹》小说作品依法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现代快报社辩称在转载前及转载过程中曾多次与常字通过网络和电话联系并征得常某同意,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该辩解不能成立。现代快报社未经常某许可,擅自在其主办的登有商业广告的报纸上连载《风往南吹》小说作品,侵犯了常某的作品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因此,现代快报社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消除影响,向常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由此给常某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
4.虽然现代快报社擅自删节常某的《风往南吹》作品,构成了对常某的精神损害,但从本案现代快报社的侵权情节及后果,判令现代快报社公开赔礼道歉,已足以抚慰常某所受精神损害及消除不良影响,故常某所诉赔偿其精神损失6万元的请求不能支持。另《风往南吹》的每期连载仅占《现代快报》全部版面的一小部分,常某以《现代快报》的发行量70万份乘以该报的每份零售价0.30元计算获利,不能准确反映现代快报社使用常某作品的实际获利状况。鉴于现代快报社刊载常某作品所获利润及常某由此所受经济损失均难以确定,故综合现代快报社的侵权情节、后果,对现代快报社应赔偿常某经济损失的数额予以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现代快报社在《现代快报》上刊登声明向常某公开致歉;
二、现代快报社向常某赔偿经济损失共5万元;
三、驳回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60元,由常某负担1560元,现代快报社负担5000元。
[当事人上诉理由]
现代快报社上诉称:现代快报社在报纸上刊登的是“黄金书屋中文网站”上传播的作品,该作品未注明“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字样;在报纸连载期间,常某曾通过双方之间的联络,告知现代快报社稿费汇款的地址,因现代快报社将收款人错误填写为“常羽”,致常某未能从邮局收取稿酬;原审判决虽然认定现代快报社“将《风往南吹》删节成5万字的连载小说,基本保留了原小说的主要情节、人物、冲突和构思等精华部分”,但对现代快报社是“缩减、删节作品”还是“修改作品”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另原审法院认为报刊转载非报刊刊登的作品不在法定使用许可的范围之内,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转载包括报刊刊登其他报刊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也包括网站传播报刊已刊登或其他网络已传播作品的行为。报刊转载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与网站转载报刊上刊登或者其他网络上传播作品的行为并无实质性区别,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常某答辩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认定事实]
二审法院除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外,还查明:“黄金书屋中文网站”至二审时仍在登载《风往南吹》网络小说,且未注明“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字样。比对现代快报社连载作品与《风往南吹》图书作品,《风往南吹》小说在结构上由“引子”和二十五章组成。现代快报社根据需要将整部小说编排为二十四期,打乱了原图书作品的章节结构安排。另外,现代快报社对《风往南吹》作品进行了大量删节,删掉了大量的故事情节,包括人物对话、人物内心活动、思想感情的描写,并在小说结尾删除了甄希这一角色。在保留的章、节中,也有部分语句被删除或修改,对部分文字、标点符号也进行了技术性修改;整部小说的字数从30余万字缩减成5万余字。
[二审判决及理由]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现代快报社一次性赔偿常某4万元人民币。一审案件受理费6560元由现代快报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60元由常某负担。
[本案主要法律问题]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定期出版的报纸传播已经发表的图书作品或网络作品是否构成法定许可。
2.关于侵犯作品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