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新双贷款诈骗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通过骗取他人房产证作抵押为手段,诈骗银行贷款并非法占有,构成贷款诈骗罪,其诈骗他人房产证的行为是犯罪手段,并非犯罪目的。
[案例]
被告人罗新双,祁阳县人
公诉机关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01年3月,被告人罗新双因经济困难,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成功,后听说被害人周某想拿价值5万元的房屋抵押银行贷款做生意,被告人罗新双便找到周某,谎称帮其贷款。同时被告人罗新双找到同案人张某、李某要求二人找关系贷款,事后一起分钱。6月7日,被告人罗新双以帮被害人周某贷款为由骗取周某持房产证一起到银行办理了抵押手续。6月8日,被告人罗新双独自一人到银行以开发采石场为由立借据,以周某房产证作抵押,贷款4万元。罗按约定付给李某、张某17000元,余款23000元据为己有,用于挥霍。
来源:祁阳县法院
编辑:唐文 唐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