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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鹏诉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本案系争域名登记注册及备案信息表明,域名注册人是Telling Company,但留下的联系电话是原告本人的手机,并注明吴鹏是负责人;因被告未能提供 Telling Company实际存在的证据,应认定原告吴鹏为域名的实际注册人,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应当以利害关系人受到警告,而知识产权权利人又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为基本的立案受理条件。

   
吴鹏诉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案


    问题提示:登记域名注册人与实际域名注册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域名的注册人?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72号(2010年5月20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47号(2010年7月14日)

    【案情】

    原告:吴鹏

    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中国银行卡联合组织,其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和运营全国统一的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提供先进的电子化支付技术……管理和经营“银联”标识等。2002年2月4日,被告申请注册了chinaunionpay.com域名,域名有效期至2011年2月4日。2003年8月21日,被告取得第3160636号“UNIONPAY”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收费图书馆、经营彩票等。2003年11月3日被告在香港取得第300104507号商标注册证,注册“UNIONPAY”为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和第36类。2005年6月22日,被告注册于第36类信用卡服务的“银联”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以上商标有效期均为注册之日起10年。被告提供了中国大陆及香港部分报纸自2002年至2004年涉及被告与“UNIONPAY”的报道18篇,其中14篇中文报纸在有关被告的新闻报道中,均出现了“UNIONPAY”字样。如2002年3月《北京青年报》题为“中银联联起银行卡”的报道中,附有照片一张,照片中“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联”中文字样的下方分别对应有“CHINAUNIONPAYCO.,LTD”、“CHINAUNIONPAY”英文字样。2003年10月17日、10月31日、11月28日、12月26日、2004年1月9日《华夏时报》开辟的《卡生活》版面,在报纸右上角标注了“银联及图”商标、“中国银联”及“CHINAUNIONPAY”以及“中国银联北京分公司协办”的字样。2003年11月14日、2004年1月7日、2004年1月8日、2004年1月19日的《南华早报》的英文报道中均使用了“ChinaUnionPay”、“ChinaUnionPayCards”等词汇。

    2009年2月4日,被告对系争域名“unionpay.com”网站作了证据保全公证。网页显示,系争域名指向的网站是“566che.com”。从网页内容看,该网站开设买车、卖车、租车、商家网页、实用查询、车友家园、车友论坛等栏目,提供买卖汽车、二手车、租车及相关资讯等服务。同年2月9日,被告在whois网站查询“unionpay.com”域名,显示域名注册人为TellingCompany,注册时间2005年11月18日,有效期至2009年11月18日,联系人电话为+8601390719××××。该电话与户名为原告吴鹏的移动话费发票上显示的手机号码一致。2009年2月4日,被告经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获得以下网页资料:在www.domain,cn网站域名城论坛内,在一个题为“unionpay.com是不是被popular老大搞去了”的帖子中,2005年11月23日05时07分有网友回帖称“unionpay是银联的标志啊”,2005年11月24日网友popular回帖称:“嘿嘿,谢谢关注,是我搞去了”。popular的签名档为:“本人停止出售10年前注册的米,限量出售5年前注册的米,大量出售5年内注册的米。QQ:70620,欢迎访问中国素材网www.sucai.com。”根据填写于2006年11月6日、备案号为420150249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记载,备案单位:TellingCompany吴鹏(个人),单位负责人的手机号为1390719××××,身份证号为42060619811126××××,域名资源栏中记载了两个域名:分别为www.sucai.com和www.unionpay.com,中文名称为素材网、团购知识网。使用IP地址均为219.139.240.91,分配IP的上级网络单位为“长江数据”。在备案单位盖章处有“TellingCompany吴鹏(个人)”字样及指印。

    2009年2月12日,被告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递交投诉书,认为被告拥有系争域名有效部分的商标权,TellingCompany恶意注册和使用系争域名,要求将该域名转让至被告名下。2009年5月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出具第CN0900253号裁决书,认为:TellingCompany注册的域名与被告持有的商标系相同或易引起混淆的相似,TellingCompany对此域名无合法权利,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裁决“imionpay.com”域名的注册转移给被告所有。2009年5月20日,原告起诉来院。

    原告吴鹏诉称:2005年11月18日,原告为制作宣传团购知识的网站需要,开始使用以union(联合、联盟)和pay(支付)的合称为主要部分的本案系争域名。2009年2月19日,被告以“unionpay.com”域名侵害其享有的合法民事权益为由,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投诉原告,请求上述机构将上述域名转移给被告。原告认为,原告的域名注册合法有效,且仅为非盈利性的知识普及网站。被告已持有chinaimionpay.com等域名,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当初未注册系争域名的任何理由,被告请求保护的商标“UNIONPAY”也并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持有的驰名商标是中文“银联”配图,对该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应及于系争域名。原告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未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确认系争域名unionpay.com不侵权并归由原告使用。

    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系争域名unionpay.com登记注册人是TellingCompany,而非原告,故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原告或其公司注册系争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理由是:1.被告就“UNIONPAY”标识或字样所享有的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域名权合法有效。2.系争域名与被告的英文注册商标“UNIONPAY”相同,构成对被告中文“银联”驰名商标的翻译,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3.原告对系争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没有注册、使用系争域名的正当理由。4.原告注册系争域名具有恶意。该域名与被告商号英译相同,又与被告的“chinaunionpay.com”域名近似,足以导致公众误认,可使原告通过“搭便车”方式利用被告商号、域名的知名度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和利益。故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原告提起的确认不侵权诉讼。本案原告以系争域名实际注册人的身份出现,在被告提起域名争议、原告又不接受争议裁决的情况下,具备提起不侵权之诉的条件。由于域名注册行为可以通过网络完成及网络的虚拟性特点,存在登记域名注册人与实际域名注册人不一致的可能。本案系争域名登记注册及备案信息表明,域名注册人是TellingCompany,但留下的联系电话是原告本人的手机,并注明吴鹏是负责人;被告亦未能提供TellingCompany实际存在的证据。故本院认定原告吴鹏为域名的实际注册人,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原告的诉请是确认其注册域名行为不侵权,故法院需要审理的重点是原告注册域名的行为是否具有合理理由、是否构成对被告合法权益的侵害。法院认为,原告吴鹏注册unionpay.com域名的行为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将与被告注册商标的字母组合完全相同的字母组合注册成域名,该域名的核心部分与被告驰名商标、字号的英译相同,与被告已有域名近似,原告未证明其用系争域名建立了网站,本案其他证据又证明原告有将系争域名绑定于另一个商业性网站的行为,原告的行为不仅客观上阻止了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还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将该域名误认为被告域名,从而利用被告商标、字号、域名的知名度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和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告要求确认域名“unionpay.com”不侵权并由原告使用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七条的规定,于2010年5月20日判决:驳回原告吴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吴鹏负担。

    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但未缴诉讼费。

    二审法院按原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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