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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陶瓷公司与华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担保款纠纷上诉案

本案关注点: 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借款提供保证并履行了保证责任,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应依法承担偿还保证人代其支付的借款本息及赔偿给保证人经济损失的责任。债务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投资主体依法以债务人的财产承担偿付给保证人上述款项的责任;因投资主体对债务人的投资均未足额到位,故其应依法在其投资不到位的范围内对债务人欠保证人的上述款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山东省陶瓷公司与华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担保款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鲁民四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陶瓷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尔孝,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雷,山东省陶瓷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宗国,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华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工作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闫庆,华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工作室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国SUN.INDUSTRIES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阳,经理。
  上诉人山东省陶瓷公司(以下简称省陶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华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公司)、美国SUN.INDUSTRIES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追偿担保款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淄中法经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省陶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雷、王宗国,华光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艳,闫庆参加诉讼。美国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7年9月11日至1998年1月8日期间,淄博加仑卫生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仑公司)由华光公司担保,分四次从交通银行淄博分行(以下简称淄博交行)借款合计人民币430万元。借款期满,加仑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1999年12月28日,淄博交行从华光公司帐户上扣款人民币5253242.09元,用以偿还加仑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
  另查明,加仑公司于1998年10月1日被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该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中方投资主体为省陶公司,应出资137万美元,实际出资110万美元;外方投资主体为美国公司,应出资58.8万美元,实际出资为零。
  原审法院认为,华光公司为加仑公司在淄博交行的借款提供保证并履行了保证责任,其有权向加仑公司追偿,加仑公司应依法承担偿还华光公司代其支付的借款本息及赔偿给华光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加仑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投资主体省陶公司和美国公司依法以加仑公司的财产承担偿付给华光公司上述款项的责任;因省陶公司与美国公司对加仑公司的投资均未足额到位,故其应依法在其投资不到位的范围内对加仑公司欠华光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一、省陶公司、美国公司共同以加仑公司的财产偿付华光公司担保款人民币5253242.09元及经济损失。二、省陶公司在27万美元,美国公司在58.8万美元范围内对加仑公司欠华光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76元,由省陶公司与美国公司共同承担。
  上诉人省陶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注销前,其仍可以自己的名义或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起诉、应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由其开办单位依法组织清算,停止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在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当清算主体存在对所开办的企业投资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清算主体补足投资,进行清算。因此,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明显不当。综上,加仑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清算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令以加仑公司的财产清偿债务,严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上诉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对加仑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被上诉人华光公司答辩称,加仑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已五年之久,至今没有清算。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一审法院判令省陶公司和美国公司限期以加仑公司财产清偿债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开办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未按约投入资金,但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应在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原企业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令省陶公司和美国公司在投资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一审判决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省陶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美国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涉及合资合同,根据合资合同规定,本案应由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认为:加仑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注册登记的中外合资企业;华光公司选择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两被告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此,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本案是正确的。
  美国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原告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审法院提出。在二审期间主张管辖权异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且本案系追偿担保款纠纷,而不是合资合同纠纷,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二)项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加仑公司是由省陶公司与美国公司共同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成立时开办单位的投资均未达到注册资金标准。加仑公司于1998年10月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省陶公司与美国公司至今未按规定对加仑公司进行清算,对此负有责任。原审判决省陶公司与美国公司以加仑公司的财产清偿债务,在其各自投资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省陶公司关于对加仑公司的债务应首先进行清算,对投资不到位部分纳入清算财产进行分配的主张,其依据的是《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而本案加仑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情况,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省陶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276元,由山东省陶瓷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丹一
  代理审判员李伟
  代理审判员李言禄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闫爱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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