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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太诉木制品加工厂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工厂的机械噪声超过国家标准,因此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李老太诉木制品加工厂损害赔偿纠纷案


  湖北法院网讯(作者:唐业继余敬海何为张琼编审:李国清)11月27日,房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噪声污染引发的赔偿损失案。经法院调解,被告方停止了对原告李老太长达十几年的噪声污染侵害,并对原告进行了精神损失赔偿。

  家住房县城关镇的李老太,自1996年以来一直受到与自家房屋一墙之隔的木制品加工厂机械噪声的侵扰。刺耳的噪声伴随其一年又一年,使现在已七十余岁的李老太近年来日渐感觉不适,便向房县环保局环境监测站投诉,要求对木制品加工厂的机械噪声进行检测。经检测,李老太所居住的房屋三个方位的噪声均在68.5分贝至77.2分贝之间,且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标准。为此,李老太一纸诉状将该木制品加工厂负责人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经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李某答应将部分机械转出该厂,并对李老太进行了精神损失赔偿。

编辑:李国清
 文章出处:十堰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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